社會醫療保險卡,簡稱醫保卡或醫保卡,是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專用卡,以個人身份證為識別碼,存儲記錄個人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以及賬戶資金劃撥、消費等詳細信息。醫保卡由當地定點代理銀行統壹組織辦理,是銀行的壹種多功能借記卡。參保單位繳費後,由當地醫保部門委托銀行在月末將個人賬戶基金部分劃撥到參保職工個人醫保卡上。
醫療保險壹般是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給予其壹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凝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加上政府的補助,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得到社會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了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社會成員 "因病致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壹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和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