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煙草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壹條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第二十二條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第二十三條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壹)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1、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萬支為1件)的;2、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3、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的;4、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的;5、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6、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7、利用特種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8、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三)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四)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壹倍以上的,依照本條第(壹)項的規定處罰。第五十五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壹)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所生產煙草制品價值壹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制品公開銷毀;(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價值壹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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