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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騙保行為有哪些

壹、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保基金的;2.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的;

3.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

4.為不屬於醫保範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的;

5.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6.掛名住院的;

7.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

8.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二、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的;

2.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3.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4.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的;

5.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

為。

三、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保基金的;

2.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的;

3.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參保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四、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為不屬於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手續的;

2.違反規定支付醫療保障費用的;

3.涉及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五、其他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

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錢",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將醫保基金視作"唐僧肉"而發生的欺詐騙取行為,最終損害的將是每壹個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守護醫保基金安全,促進基金的有效使用,人人有責。近年來,欺詐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多為頻發,嚴重損害基金安全,損害廣大參保人員切身利益,必須堅決予以打擊。

六、利用醫保騙保怎麽判

利用醫保騙保的判刑和普通詐騙罪的壹樣,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利用醫保騙保的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刑法》規定,醫療保險詐騙行為,除了收回詐騙金額外,處以2到5倍的罰款,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至於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各省市規定是不壹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七、保險詐騙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社會保險金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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