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減免稅項目
(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2。避孕藥物和用具;3。古書;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免費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7。出售給自己使用的物品。
(2)從1998年6月65438+8月1起,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以下項目免征增值稅:(1)軍隊用糧;(二)救災食品;(3)水庫移民口糧。
(3)2006年8月1日起,納稅人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1)農膜;(2)生產銷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合肥(生產復合肥產品使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化肥總成本的70%以上);(3)種子、苗木、化肥、農藥、農業機械的批發和零售。
註: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征增值稅。
(4)從2005年7月1日起,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征調整為暫免征收50%的增值稅。
(5)自2007年7月1日起,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換勞務免征增值稅。
(6)從1999 165438+10月1起,血站向醫療機構供應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7)自2000年7月10日起,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生產和使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八)自1994年6月65438+1日起,對公安部科研所、公安偵察保安器材廠研制生產的明列偵察保安器材產品(新增部分每年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後發放)免征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勞動工廠生產的警服銷售給公安、司法、國家安全系統的,免征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九)自2001 1 1之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十)20065438年8月1日起,生產銷售飼料產品可免征增值稅,免稅飼料產品範圍包括:(1)單壹散裝飼料。其範圍限於麩皮、灑谷、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以及菜籽粕、棉籽粕、葵花籽粕、花生粕和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產品。(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的單壹大宗飼料、谷物、谷物副產品和飼料添加劑按壹定比例組成的飼料,其中單壹大宗飼料、谷物和谷物副產品的混合比例不低於95%。(3)配合飼料。是指根據不同飼養對象和不同飼養對象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按照飼料配方,對各種飼料原料進行工業化生產後,能夠滿足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以外)的飼料。(4)復合預混料。是指根據飼料產品國家標準要求,能夠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種以上)和維生素(8種以上)的均勻混合物,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的任意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壹定比例組成。(5)濃縮飼料。是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礦物質按壹定比例制成的均質混合物。
(11)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有機無機復合肥和生物有機肥。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
(十二)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和勞務免征增值稅: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從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濾液等中回收的水資源。,經適當處理後可達到壹定的水質標準,並可在壹定範圍內重復使用。再生水應符合水利部頒布的《再生水水質標準》(SL 368-2006)的相關規定。
2.以廢輪胎為全部原料生產的橡膠粉。橡膠粉應滿足GB/T 19208-2008中規定的性能指標。
3.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符合GB7037—2007、GB 14646-2007或Hg/T 3979-2007中規定的性能指標,翻新輪胎胎體的100%應來自廢舊輪胎。
4 .生產原料中摻入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築材料產品。
具體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道、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廢渣是指采礦和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範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5.汙水處理服務免征增值稅。汙水處理是指將汙水(包括城市汙水和工業廢水)處理達到《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排放標準》(GB18918—2002)或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13)2006 54 38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委托的水廠(公司)收取的汙水掩埋費免征增值稅。
(14)自1998 65438+10月1日起,對農電管理站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含低壓線損維護費和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
(15)從2006年8月1日起,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中國境內采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從其他國內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在制造過程中加工有孔口或其他流出裝置,能以滴狀或連續流狀排水的軟管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國家相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生產,由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配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滴灌系統。
(十七)自1999年3月11日起,拍賣行委托拍賣的貨物屬於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18)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至6月5438+03日,6月5438+2月31日,黨報黨刊從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業務資產中剝離,自登記之日起取得的黨報黨刊出版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九)自2002年9月12日起,黃金生產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含以下品種:AU9999、AU9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g、100g、1kg、3kg、12.5kg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金)和金礦石(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
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出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稅;實物交割的,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0)自2004年6月5438+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購買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以使用購買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或者按照購買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價格,抵扣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可抵扣稅額:可抵扣稅額=價格÷(1+17%)×17%。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繼續抵扣。
(二十壹)增值稅納稅人在2011、12、1(含,下同)日期後首次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額抵扣應繳納的增值稅(抵扣金額為價稅合計)。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之後支付的技術維護費(不含2011年1月之前已支付的技術維護費),可由技術維護服務單位憑技術維護費發票支付。
(22)從2012 65438+10 1起,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二十三)自2012、10、1起,納稅人批發零售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鮮肉免稅範圍包括豬、牛、羊、雞、鴨、鵝,整塊或分割鮮肉,冷藏或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免稅鮮蛋制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雞蛋、冷藏雞蛋以及破碎分離的蛋液、蛋黃、蛋殼。
(二十四)自2011年8月起,銷售利用建(構)築物廢料和煤矸石生產的自產建築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築垃圾和煤矸石的比例不低於90%。其中,利用建(構)築物廢棄物生產的建築砂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技術要求》(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技術要求》(GB/T25176—2010)。煤矸石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築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築用卵石礫石(GB/T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十五)自2011、1年8月起,對垃圾處理和汙泥處理處置服務免征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以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資源化等方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的業務;汙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二、立即撤出的項目
(1)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1.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工業廢氣生產的高純二氧化碳產品。高純二氧化碳產品應符合GB 10621—2006+0-2006的相關規定。
(2)垃圾作為燃料產生的電或熱,包括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和銷售的電或熱。發電燃料中垃圾消耗比例不低於80%,生產排放達到2003年GB 13223—1標準或GB18485—2001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稭稈、樹皮廢渣、汙泥和醫療垃圾。
(3)油頁巖產出的頁巖油,與煤炭開采有關。
(4)用廢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瀝青混凝土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30%。
(5)采用回轉窯工藝生產的水泥(含水泥熟料,下同),或采用粉磨工藝外購水泥熟料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混合廢渣的比例不低於30%。。
2.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壹次性按50%予以退稅:
(1)硝化棉粉,壹種塗層材料,是用退役的軍用推進劑生產的。退役軍用推進劑占原料的比例不低於90%。
(2)燃煤電廠和各類工業企業生產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副產物。副產品是指石膏(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3)廢酒糟和底鍋水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鈣和沼氣。生產原料中廢酒糟和底鍋水的比例不低於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和熱。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在發電燃料中的比例不低於60%。
(5)風力發電產生的電力。
(6)壹些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3.自2065年8月1日起,以下自產貨物實行100%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工業生產中利用余熱余壓產生的電或熱。
(二)利用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茶籽殼、棉籽殼、三渣、二次柴火、含油汙水、有機廢水、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含油汙泥(浮渣),包括以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熱和燃料。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80%,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例不低於60%。
(3)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制成的幹汙泥和燃料。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90%。
(4)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級混合油應符合《飼料級混合油》(NY/T913-2004)中規定的技術要求,上述資源在原料中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五)利用回收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及其他工業用油。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得低於90%。
(6)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泥(浮渣)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和防水卷材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得低於70%。
(7)人發制成的發檔。90%以上的原料都是人的頭發。
4.自20111165438起,銷售下列自產商品實行征收即退80%政策:木質(竹、稭稈)纖維板、木質(竹、稭稈)刨花板,以劣質柴草、農作物稭稈等三種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沙柳生產的箱板紙。
5.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2011 1以來蔗渣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種紙制品。甘蔗渣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70%。
(2)1、201年8月以來以粉煤灰和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和活性矽酸鈣。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25%。
(3)8月份汙泥產生的汙泥微生物蛋白2011,1。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90%。
(4)1、201年8月以來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和煆燒高嶺土。其中,煤矸石在瓷絕緣子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30%,煤矸石在煆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90%。
(5)8月11起,廢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劑、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物、電鍍廢物、廢線路板、樹脂廢物、煙塵、濕泥、冶煉渣、河底汙泥、廢電機、報廢。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90%。
(2)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
1.20111110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增值稅按17%的稅率征收後,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自2011 1之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國產化,並在境外銷售。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本地化是指重新設計、改進、改造等。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簡單的漢字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殘疾人就業名額即時退還。
自2007年7月1日起,稅務機關實行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數(平均每月安置殘疾人數占職工總數的25%以上,實際安置殘疾人數超過10)退還增值稅或減免營業稅的辦法。每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每年可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含縣級市、旗)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適用於本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000元。
三、按簡易方式征收的項目
(1)自2009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納稅人銷售舊物品按照以下政策執行:
1.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不可抵扣的固定資產,以及《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適用簡易稅率4%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下同)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2)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二手物品,簡易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手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商品(包括二手車、二手摩托車、二手遊艇),但不包括自用物品。
(3)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壹般納稅人銷售下列貨物,可以選擇按照簡易方法計算繳納6%的增值稅:
1.縣及縣以下小水電機組生產的電力。小水電機組是指各類投資者建設的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水電機組。
2.用於建築和生產建築材料的砂、土和石頭。
3.自掘砂、土、石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和石灰(粘土實心磚和瓦除外)。
4.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壹般納稅人選擇簡易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壹般納稅人銷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暫按簡易辦法減按4%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出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
2.當鋪老板賣死貨;
3.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免稅店零售的免稅商品(註:2011 1,自0日起廢止,財稅[2012]39號)。
(5)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屬於壹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的自來水,按照簡易辦法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購買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
(六)自2002年2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以減半征收4%的增值稅,同時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買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出售該固定資產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照簡易方法征收應稅增值稅,銷售不可抵扣的固定資產,不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七)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醫藥企業,可以選擇簡易方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簡易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第四,起點
(壹)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2)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
(三)我區增值稅起征點:
1.對於賣貨,起點是月銷售額2萬元;
2 .應稅服務銷售額,起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3.按時間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第二部分消費稅優惠政策
壹、免稅項目
(1)自2006年4月1日起,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
(2)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外購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征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費稅。
(3)自2011、10、1起,生產企業生產的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學品的,按實際消耗量暫免征收消費稅。
二、退稅項目
自2011、10、1起,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購買的用於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暫按實際消耗量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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