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店外占道經營、沿街流動銷售商品;
(二)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三)擅自設置各類棚亭、攤點或者搭建建(構)築物;
(四)亂投送各類宣傳品,在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五)在臨街建築施工中未按規定設置圍擋、堆放物料;
(六)違反規定在臨街房屋的房頂、陽臺、外走廊和窗外,搭建、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篷帳、雜物;
(七)在樹木花草上晾曬衣物等物品;
(八)其他有礙市容管理的行為。第十壹條 禁止下列違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壹)隨地吐痰、擤鼻涕、吐口香糖、便溺;
(二)亂扔煙頭、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亂倒汙水、垃圾、糞便;
(四)扒撿垃圾;
(五)焚燒落葉、枯草、雜物、垃圾;
(六)擅自在廣場和道路兩側沖洗車輛;
(七)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八)其他有礙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第三章 道路交通和市政設施管理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市政設施和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愛護道路交通、城市綠化等市政設施。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火車站廣場;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行政許可部門作出許可後,應當將許可事項內容告知洛陽車站地區管理處。
經批準占用、挖掘的,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時間、方式等要求實施。占用、挖掘結束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賠償。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違反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行為:
(壹)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時段通行;
(二)未按規定停放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
(三)公交車輛、出租汽車未按規定的站點停靠、上下乘客;
(四)長途客運車輛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
(五)殘疾人代步車、三輪車、摩托車以及其他車輛非法營運;
(六)擅自設立車輛停靠站點;
(七)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標、交通標識、交通隔離護欄、窨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
(八)擅自在慢車道、人行道範圍內設置臨時停車場(泊位);
(九)其他違反交通秩序管理的行為。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違反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管理的行為:
(壹)損毀或者擅自占用草坪、花壇、花帶、綠地;
(二)在樹木上刻劃、釘釘或者擅自纏繩、架設電線電纜等照明設施;
(三)損毀樹木花草或者擅自挖掘、砍伐、移植苗木;
(四)其他違反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管理的行為。第四章 公***秩序管理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公***場所管理法規,維護公***秩序。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噪聲汙染,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產生高噪聲的方式進行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