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標範圍 第五條 凡使用國家和地方建設資金以及財政撥款和銀行專項貸款為主采購的機電產品,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采用招標方式采購:
(壹)投資總額在400萬元人民幣(含外匯額度50萬美元美元)以上的;
(二)單次進口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
(三)單次進口額在1萬美元以上的。(二)單機進口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招標具體產品目錄的。
采購前款規定以外的機電產品或者使用其他資金采購機電產品的,可以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第六條采購下列機電產品可以不進行招標采購:
(壹)只能從唯壹生產廠家獲得的;
(二)采購人可以自行生產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的;
(四)經省機電產品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具備招標條件的。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應當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機電產品,有關項目審批部門、機電設備進口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明確招標人;采購人不同意招標采購的,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立項,機電設備進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進口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撥款,銀行不予貸款。第三章 招標機構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機構是指經國家機電產品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資格,從事機電產品國內、國際招標的專職機構。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自主組織招標投標活動;
(二)要求采購人、投標人提供招標投標所需資料;
(三)依據招標文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利益;
(二)維護采購方和投標方的合法權益;
(三)出示投標資格證書或者投標資格等級證書;
(四)向投標方提供招標文件和
(四)向投標方提供招標文件和相應的咨詢服務,必要時作出相應的說明;
(五)對投標報價保密;
(六)將招標結果報省機電產品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審批(備案)部門、資金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四章 采購方 招標方 第十壹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方是指需要采購機電產品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第十二條 采購方在招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要求招標代理機構按照與其約定的技術、商務條件進行招標;
(二)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出示招標資格證書或者招標資格等級證書;
(三)按照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書參加招標活動;
(四)參加招標活動 )與招標機構****確定招標程序。第十三條 采購人在招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按照招標代理機構的要求提供招標所需的有關資料;
(三)配合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活動;
(四)對招標機電產品的估算價格保密;
(五)與中標方簽訂並履行合同;
(六)向招標代理機構交納不超過委托招標產品總金額2%的投標保證金,其比例由招標代理機構與采購人協商確定。保證金可以是銀行出具的投標保證金,也可以是現金、支票、銀行匯票。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至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生效時止。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完成招標業務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財力;
(二)具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證書和相應的經營經驗和業績;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 投標當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平等獲取招標投標信息;
(二)要求招標機構對招標項目中的有關內容進行解釋;
(三)參加開標會議;
(四)檢舉、揭發招標投標過程中的弄虛作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