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具備合法登記資質的單位,提交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壹)《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個人不得購買第壹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註:個人合法購買第壹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所需材料:
辦理流程
申請購買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在網上申請,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網上受理,受理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公安機關內部流轉。其中向省外購買的由浙江省公安廳網上審批、發證;向省內購買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義烏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審批。單位自主打印電子證明。?
法定依據
(壹)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2005年8月26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第十五條申請購買第壹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二)公安部2006年8月22日《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購買第壹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三)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全省公安機關服務社會方便群眾十六項舉措》的通知(浙公通字〔2012〕110號),委托行使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行政許可審批權限。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審批委托設區市公安局及義烏市公安局辦理(跨省的按照原規定辦理);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審批委托縣(市、區)公安局辦理(跨省的按照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