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的是居民醫保,其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藥費按50%比例支付,不設起付標準。醫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糖尿病患者壹檔繳費的300元、二檔繳費的400元,同時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患者壹檔繳費的400元、二檔繳費的500元。
——“兩病”門診用藥認定、報銷流程
第壹步:“開方即認定”
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由具有處方權的臨床醫師按診療規範開具“兩病”處方後,即可納入“兩病”門診用藥保障範圍。
第二步:“開藥即支付”
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降血壓、降血糖藥品費用,按規定比例報銷。
——“兩病”門診用藥待遇標準
“兩病”患者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降血壓、降血糖藥品費用,年度起付標準為50元,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為二級定點醫療機構55%、二級以下定點基層醫療機構60%,高血壓患者降血壓用藥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藥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
溫馨提示
1.參保居民只能享受糖尿病或高血壓中壹種“兩病”門診待遇,不能同時享受兩個病種待遇。
2.“兩病”門診只享受認定病種購藥待遇,其它項目統籌金不予報銷。
3."兩病"參保居民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按住院報銷政策執行,住院期間不能同時發生“兩病”門診醫療費用。
4.已經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的參保人員,繼續執行現有的門診慢性病保障政策,不再重復享受“兩病”門診用藥待遇。
例:參保居民有糖尿病門診慢性病待遇,不能申報糖尿病兩病門診待遇;有高血壓門診慢性病待遇,不能申報高血壓兩病門診待遇。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