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是指只能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配制、購買和使用的藥品;非處方藥是不需要醫生處方就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物。藥品作為維護人體健康的特殊物品,在研發、生產、銷售、使用的各個環節都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嚴格控制,涉及這些方面的組織或個人都必須獲得政府主管部門的相應授權。對於吸毒人員,也就是毒品消費者來說,獲取和使用某種毒品並不是任意的。
處方藥是指由有處方權的醫生開具,從醫院藥房購買的藥品。這種藥物通常有壹定的毒性和其他潛在作用,給藥方法和時間有特殊要求,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處方藥大多屬於以下幾種情況:
1,新藥上市,其活性或副作用需要進壹步觀察;
2、壹些能產生依賴性的藥物,如嗎啡類鎮痛藥和壹些催眠藥物;
3、藥物本身有毒,如抗癌藥;
4.治療某些疾病的特殊藥物。必須由醫生診斷後開具處方,並在醫生指導下使用。另外,處方藥只允許在專業醫學報刊上做廣告,不允許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第二條按照藥品的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和給藥途徑進行管理。處方藥只能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配制、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無需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第三條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處方藥、非處方藥的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其生產品種必須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第六條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科學易懂,便於消費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經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批準。
第七條非處方藥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用標識,必須符合質量要求,並便於儲存、運輸和使用。每個銷售基本單位包裝必須附有標簽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