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實行壹企壹證原則,即同壹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壹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
第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的總則和細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需要,對當地特色食品和其他食品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並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並公布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
第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上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申請生產許可,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為申請主體。
第十壹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下列食品類別進行: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幹、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制品、食糖、水產品、澱粉及澱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以及其他食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調整食品類別。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生產食品的品種、數量,有食品原料裝卸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具有原料提取、凈化等前處理工藝的,需要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布局的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交叉汙染和食品、原料、成品直接入口,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平面布局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五)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提交生產食品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相關登記備案文件。
第十五條 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具備與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平面布置圖;
(四)食品添加劑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及平面布置圖;
(五)食品添加劑安全自檢、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等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壹)申請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即時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三)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申請材料收訖證明。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食品生產許可進行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要求對食品生產過程中的試制食品檢驗報告等進行核查。在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中,根據食品添加劑品種特點,核查試制食品添加劑檢驗報告、復配食品添加劑成分等。
現場核查應當符合核查人員的要求。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表,做好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的,在產品註冊現場核查後,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受理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二十壹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並標註食品添加劑名稱。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頒發,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涉及公眾**** 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生產者個人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復印件還應載明食品明細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還應當載明產品註冊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登記號;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名稱和住所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SC("生產 "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到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別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三十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是負責食品生產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可以通過在許可證上簽字的方式變更。
第三十壹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和註銷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發生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變更申請。
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地的,應當向轄區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壹食品類別的事項、倉庫外地址發生變更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延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三)延續食品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許可變更、延續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經註冊或者備案的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先行申請辦理註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發證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壹致。但因企業搬遷、綜合現場核查等原因,其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產品因相關標準、要求發生變化,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並換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其發證日期以重新核準日期為準,有效期自重新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原頒發的許可證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延續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損毀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發,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在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的遺失公告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證損毀的,應當提交損毀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發放。
食品生產許可證因遺失、損毀補辦的,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壹致。
第四十壹條食品生產終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銷。
食品生產者申請註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註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食品生產者未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註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者主體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產許可證被註銷後,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延續、換證和註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許可發放、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對轄區內食品生產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開展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頻次對轄區內食品生產者實施全覆蓋檢查。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過程中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對食品生產許可辦理的有關材料,及時核發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全國性的食品生產許可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壹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二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在食品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照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或者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事項與食品類別相同,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生產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辦理註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絕變更規定的。辦理註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準予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制備加工食品的,不需要依照本辦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的原則、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適用本辦法有關食品生產許可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食品生產者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的生產許可證應當繼續有效。
第六十壹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