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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藥品及診療項目目錄

安徽蕪湖醫保有25種慢性病:

1惡性腫瘤

2慢性腎功能不全

3再生障礙性貧血

類風濕病

5慢性活動性肝炎

6慢性胰腺炎

肺結核

8腸粘連

9腦血管意外恢復期

10失代償期肝硬化

11慢性肺源性心臟病

12慢性心功能不全

13心律不齊

14冠心病

15帕金森病

16高血壓

17糖尿病

18慢性前列腺炎

19前列腺增生

20精神病

21麻風病

22紅斑狼瘡

23慢性萎縮性胃炎

器官移植後的抗排斥治療

25慢性盆腔炎

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管理暫行辦法》(蕪政辦〔2008〕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門診慢性病按《辦法》的規定納入範圍。

第三條符合門診慢性病的參保人員,可到市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或參保單位領取《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申請表》(以下簡稱慢進申請表)。各定點醫療機構或參保單位醫保辦負責發放和指導門診慢性病患者填寫《慢行申請表》。

第四條患《辦法》第二條規定疾病的患者,憑慢行申請表和近壹年住院、門診病歷、檢查報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市級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專科疾病需到相應專科醫院)進行門診慢性病入院認定。

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準入標準(暫行)》(蕪勞社辦函〔2008〕45號)進行病種認定,由相關科室副主任以上醫師在慢準入申請表的慢性病名稱認定欄註明具體病種並簽字,醫保辦審核後加蓋公章。

第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在收到參保人員《慢行申請表》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同時,由參保人將《慢行申請表》及相關病歷、檢查報告送至參保單位,由參保單位到市醫保中心辦理入院確認手續。其中,個人參保人員由本人直接送到市醫保中心辦理入院確認手續。

《辦法》出臺前,壹些診斷明確的疾病,如尿毒癥、惡性腫瘤、腎移植等疾病,參保人可攜帶相關資料到市醫保中心直接辦理入院確認手續。

第七條提交材料齊全的,市醫保中心應在收到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辦理審核確認手續。並負責將慢性病門診患者相關數據登記錄入參保信息庫,同時將人員名單通知參保單位和定點醫療機構。

第八條經審核認定的慢性病門診患者,攜帶慢行申請表、本人身份證、醫療保險、醫療保險ic卡及近期壹寸免冠照片兩張,到市醫保中心領取《蕪湖市城鎮職工慢性病醫療保險門診卡》(以下簡稱醫療卡)。經審查未確認準入的,提交材料將被退回。

第九條門診慢性病患者被鑒定後,其待遇從市醫保中心受理之日起開始享受。從享受待遇之日起至領取《醫療卡》止,本人領取《醫療卡》後直接到市醫保中心按《辦法》規定審核報銷。報銷金額包含在年度限額內。

第十條長期出國和異地安置人員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再按《辦法》規定報市醫保中心審核報銷。

第十壹條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準入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時間為1月5日至次年2月20日。逾期不辦理的,停止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

第十二條門診慢性病患者因病情變化或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住院治療,不計入門診慢性病累計費用。

第十三條門診慢性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時,必須憑《醫療證》和醫療保險ic卡在醫療保險窗口懸掛門診慢性病專科號,持專用處方進行診療;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門診慢性病處方必須由《就診卡》和定點醫療機構出具並加蓋醫療保險專用章。沒有加蓋專用印章的外部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購藥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條在壹個自然年度內,門診慢性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參保人員以個人賬戶資金或現金與就診醫療機構或藥店結算個人負擔部分;需要統籌基金支付的,由市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按月結算。結算比例按照1999年12月15日文件執行。蕪湖市醫改辦[2006]1號。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按月申報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時,市醫保中心先按核定費用的90%進行結算,剩余10%按五勞辦〔2008〕5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門診慢性病根據不同類別,實行不同的年度定額管理。個人負擔的起付標準和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醫療費用不計入年度限額。

第十七條門診慢性病患者就醫、購藥的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應當嚴格核對門診慢性病患者的醫療保障、就診卡和聯網信息,打印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由醫師根據《卡》確定的病種,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所用藥品必須是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藥品,並開具門診慢性病專用復方處方,註明具體病種。因病情需要或被保險人要求使用非醫療保險藥品,應告知被保險人。不屬於慢性病的藥品要單獨開藥,從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中單獨收取。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的主治醫師應當在醫療保險記錄中詳細記錄藥品的名稱、數量、用法以及所做的各種檢查和治療。

第二十條對已確認的慢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機構和藥房收費員應在“門診慢性病費用錄入”界面進行核算,不得將非確認慢性病的醫療費用錄入其中。對於其中包含的非確認慢性病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壹條定點醫療機構在治療過程中,對不符合《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慢性病門診準入標準(暫行)》的慢性病患者,應及時向市醫保中心報告情況,經市醫保中心核實後,取消其享受的慢性病門診醫療待遇。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必須按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慢性病處方擺放,並保留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處方,以備市醫保中心查驗。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應按要求為患者建立門診慢性病檔案。市醫保中心將通過網上實時監控和實地調查檔案,對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和用藥、檢查、治療項目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診斷檢查報告的定點醫師,市醫保中心將暫停或取消其定點醫師資格,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管理將作為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年終考核和誠信住院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於違規醫療費用,市醫保中心不予支付;已結清貨款的,應當追回。違規情節嚴重的,暫停或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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