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18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主管預算單位要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壹是小額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
二是對超過前述金額的采購項目,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預留的采購份額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
註: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建築業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為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
1、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2、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3、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