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3、法人必須為大專以上學歷;
4、有驗收員、養護員、保管員各壹人,並持GSP上崗證;
5、業務人員需持購銷員證;
6、倉庫500平方米,其中冷庫不小於3平方米,陰涼庫不少於110平方米;
7、有必要的養護室儀器,包括成藥和中藥養護儀器;
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