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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是什麽?

壹、食品藥品 行政處罰 案件聽證規則是什麽?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主要是: (壹)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三)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退場; (四)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壹)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 證據 、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 (二)當事人及其委托 代理 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 (四)互相辯論; (五)聽證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當事人可以當場提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聽證主持人應當接收。 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也可以向到場的 證人 、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到場的; (二)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聽證: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需要重新鑒定、勘驗的; (二)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確定相關權利義務 繼承人 的; (四)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終止聽證: (壹)當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 已舉行聽證會的,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或者補正後,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記明情況,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聽證案由; (二)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的簡單經過;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所述,對於食物和藥品等與公民的利益直接由關系的事物,必須通過國家的力量來進行嚴格的查處以免進入市場後造成很大的危害,而被提前發現有問題的商家而言所面臨的處罰之重,國家也會給他們壹次機會申請聽證,但是在聽證時需要雙方都按照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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