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藥品的特性:
1、種類復雜性。具體品種,全世界大約有20000余種,我國中藥制劑約5000多種,西藥制劑約4000多種,由此可見,藥品的種類復雜、品種繁多;
2、藥品的醫用專屬性。藥品不是壹種獨立的商品,它與醫學緊密結合,相輔相成,患者只有通過醫生的檢查診斷,並在醫生與執業藥師的指導下合理用藥,才能達到防止疾病、保護健康的目的;
3、藥品質量的嚴格性。藥品直接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存亡,因此,其質量不得有半點馬虎,必須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均壹、穩定。
另外,藥品不像其他商品壹樣,有質量等級之分,都可以銷售,而藥品只有符合規定與不符合規定之分,只有符合規定的產品才能允許銷售,否則不得銷售。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