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屬於生活垃圾範疇,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食物殘渣(泔水)和食品加工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以及各種殘渣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城市和中心城市以外的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以及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等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其日常管理由市生活垃圾管理機構負責。各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城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城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日常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和執行食用油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監督檢查餐飲服務提供者產生的餐廚垃圾登記情況。
環保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廚垃圾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和加工單位的違法排汙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生產的非食用殘渣油處理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或者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經營銷售餐廚垃圾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牲畜的違法行為;加強對生豬以外的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殘渣油處置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應當做好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誠信經營的工作,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收集、運輸、處理許可的企業進行收集、運輸、處理;並將餐廚垃圾處理與企業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殘油處置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改革(價格)、財政、水務、教育、旅遊、衛生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市和區(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
第五條(管理原則)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負責”、“屬地管理、統壹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置”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6條(辯護條款)
該市倡導通過上市凈菜、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膳食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本市鼓勵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壹體化,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創新,推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行業自律)
餐飲行業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規範行業行為;普及餐廚垃圾減量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餐飲企業評級範圍。
第八條(發電單位責任)
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城管部門的要求分類收集餐廚垃圾,並交由城管部門認可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九條(手續費)
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增加任何新的費用。
餐廚廢棄物處置費用不足部分,當地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條(服務許可)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
通過特許經營權轉讓方式授予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
市和區(市)縣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名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11條(收貨和發貨單位的條件)
申請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註冊資本。
(二)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餐廚廢棄物專用密閉運輸車輛,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具有餐廚廢棄物專用運輸車輛標識,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貨運汽車城市道路行駛許可等證照。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控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處理單元的條件)
申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註冊資本。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容環境衛生發展規劃。
(三)餐廚垃圾處理技術和工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操作、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
(五)具有切實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停業)
未經批準,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單位不得停業或者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者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市或者區(市)縣管理部門報告,並取得其同意。除非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
城管部門在批準餐廚垃圾處理單位停業、歇業或者歇業前,應當落實措施,保證餐廚垃圾的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報區(市)縣管理部門備案。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在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區(市)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當地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對生產單位的要求)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設置餐廚垃圾貯存室等收集設施和設備;使用符合標準並有醒目標誌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汙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廚廢棄物收集、貯存設施設備完好、正常使用、整潔。
(三)按規定分類收集、密封貯存餐廚垃圾。
(4)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簽訂書面收運協議,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交付收運單位。
第十六條(對收貨和發貨單位的要求)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免費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封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每天至少收集壹次廚余垃圾並運送至廚余垃圾產生單位。
(三)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後24小時內,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清運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四)密封運輸餐廚垃圾,並保持車廂完好和整潔。
第十七條(對處理單位的要求)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和設備,並保證其良好運行和環境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回收利用餐廚垃圾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不能回收的餐廚垃圾要進行無害化處理。
(4)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應當符合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的相關規定,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五)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和噪聲造成二次汙染。
(六)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要求,並依法報質監部門或者農業部門備案。
(七)按照要求對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和評價,並將檢測和評價結果報城管部門和環保部門。
第十八條(會計制度)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和運送臺賬,真實、完整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產生量和去向。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首次建立臺賬時,應當分別向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申報登記,並提交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簽訂的收運協議復印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建立收集、運輸和處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集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去向、處置方式、產品流向和運行數據,並每月向市或者區(市)縣管理部門申報登記。
臺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城管等部門應當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建立臺賬和申報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聯合名單管理)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單壹制度管理;
(壹)聯單由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向區(市)縣管理部門申請。
(二)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交付食品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相關內容,經收運單位驗收簽字後,留存聯單第壹聯。
(三)收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連同剩余的四聯壹並交付給處理單位。
(4)處理單位對交付的餐廚垃圾進行驗收,核實聯單填寫的內容,並加蓋公章後,留存聯單第二聯交付單位;將第三份存檔;第四聯和第五聯應當報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商務、農業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禁止的行為)
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裸露存放餐廚垃圾。
(二)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貯存、收集和運輸。
(三)隨意傾倒或者堆放餐廚垃圾,或者直接向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排放的。
(四)在收集、運輸過程中滴漏、遺撒餐廚垃圾的。
(五)擅自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的。
(六)將餐廚垃圾交給未經授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的。
(七)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飼餵畜禽。
(八)利用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進行食品加工或者食品銷售。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壹條(聯合執法)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實施聯合執法。
第二十二條(評分管理)
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本市對違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規定的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並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和監管體系管理。對累計得分達到規定得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市或者區(市)縣管理部門可以終止與其簽訂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協議;協議終止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與本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的投標。
具體評分辦法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投訴和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發電單位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設置和使用餐廚廢棄物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和環境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對餐廚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密閉存放或者與其他生活垃圾混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建立臺賬、偽造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登記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理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五)隨意傾倒、堆放、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水務、林業、園林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汙染,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施聯合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接收和處理單位的責任)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未向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免費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的;未使用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輛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的;在啟封運輸或轉運過程中勉強貯存餐廚垃圾;在運輸過程中,滴漏、遺撒餐廚垃圾或者車容不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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