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第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註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商標國際註冊,依照《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辦理。第四條 申請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註冊簿》,記載註冊商標及有關註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註冊及其他有關事項。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七條 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第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壹個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註冊申請書》壹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壹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於十厘米,不小於五厘米。第十條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
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壹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範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第十壹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註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
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註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
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註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第十二條 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定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第壹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壹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委托書壹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