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自己生產或銷售的食品可能存在危害消費者健康的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召回或者停止銷售等措施,並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食品生產經營者還需在全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上發布與召回和處理有關的信息。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食品召回和處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權益。需要註意的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進行召回和處理時,要根據食品類型、數量、召回原因等因素,采取相應的召回和處理措施,並將召回和處理有關的記錄保存至少兩年,以備查。
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會有什麽後果?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將會面臨罰款、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並可能被要求賠償相關損失。如果食品召回和處理不及時、不徹底等原因導致消費者傷害或死亡,食品生產經營者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認真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對於食品召回和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以此來確保召回和處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自己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危害消費者健康的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召回或者停止銷售等措施,並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全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上發布與召回和處理有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