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我省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加強社會急需人才培養,促進高校規範辦學,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暫行辦法》, 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促進高等學校內涵發展的若幹意見》(文[2014]229號),現規範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
壹、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科生轉專業應以維護教育公平為前提,以尊重學生意願、發揮學生特長、培養創新人才、不影響學生完成學業為原則。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經本人申請,學校評定可轉入專業:
(壹)入學後因某些疾病或特殊困難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有專長和相關成果,轉專業能充分發揮專長;
(三)社會對人才的需求發生變化,學校在必要時經學生同意可以調整學生的專業;
(四)其他符合專業轉移有關規定的。
三、學校批準學生轉專業應符合國家、省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並應有足夠的材料證明確有轉專業的必要。學生因病轉專業的,應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醫院診斷的病歷原件;申請重大變更有特殊困難的,應當提供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如有專長,且轉專業能充分發揮其專長,應提供相關成果或專家證明。
四、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由申請轉專業的學校批準。學生轉專業的手續要在每學期期末集中辦理。經確認允許轉專業的,學校應按照教育部學年電子註冊的要求辦理學籍變更,並將專業公文復印件送我局備案。未經確認的轉專業信息,不得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上操作。
五、學生屬於下列情況之壹者,學校原則上不予轉專業:
(壹)未向原錄取學校報到,註冊入學不滿壹學期的;
(2)招生時,國家已明確規定本科、專科生不能轉專業,包括外語生、定向生、國防生、少數民族語言、藝術體育專業學生、免費師範生(按學校規定在師範專業範圍內選擇第二專業的除外);
(3)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專科生和未參加全國統壹高考(含高考、五年壹貫制、三兩段制、單獨招生、保送生、中等職業學校推薦免試)的特殊招生類型學生;
(四)從低文化水平到高文化水平;
(五)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暫停學籍;
(六)兩次以上(含兩次)為重大;
(七)應休學或被學校開除的;
(八)在畢業學年;
(九)其他不公平、不公正的。
六、加強和保障基礎專業和急需緊缺專業。
(1)本科教育的工科、農學相關專業,農林牧漁、交通運輸、生物化學與醫學、資源開發與測繪、材料與能源、土木工程、水利、制造、電子信息、環境氣象與安全、紡織食品等高職教育跨專業人數不超過該專業當年實際招生人數的10%。
(二)經濟、管理、政法等相關專業本科教育,財經、公共事務等相關專業高職教育,跨專業調劑人數不超過本專業當年實際招生人數的5%(獨立學院、民辦高校不超過本專業當年實際招生人數的8%)。
(3)除上述(1)、(2)所述相關專業以外的其他專業,轉出和轉入人數原則上應控制在本專業當年實際招生人數的15%以內。
七、錄取時的招生批次為本科二批學生,不得轉入本科壹批專業。
八、被單獨招生院校代碼合作辦學專業錄取的學生,只能在招生結束後轉入同壹招生院校代碼合作辦學專業。
九、大學生退休後返校,可在同等學科範圍內優先錄取。
十、高等學校要積極開展各類心理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規劃活動,幫助學生從自身興趣、特長、性格特點和社會需求等方面全面了解學科類別或專業,增強學生在專業學習中的適應性和穩定性,理性選擇專業。
十壹、各高校要本著對學生高度負責的態度,根據本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進壹步規範和完善學生轉專業制度,制定具體的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並在學校網站上公布,切實加強對學生轉專業的管理,確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教學秩序。
十二、高校學生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規範運作的原則,對違反原則、弄虛作假或隱瞞學生真實情況的高校,將予以通報,並對責任人做出相應處理。
福建省教育廳
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