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1、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2、處罰依據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3、補救措施
首先積極配合工商部門調查、處理情況。其次主動消除後果,這些都是可以按照 行政處罰法 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