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仿真槍、軍警用品、危險武器類
1、槍支、彈藥、軍火及仿制品;
2、可致使他人暫時失去反抗能力,對他人身體造成重大傷害的管制器具;
3、槍支、彈藥、軍火的相關器材、配件、附屬產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藝品等;
4、安防、警用、軍用制服、標誌、設備及制品;
5、管制類刀具、弓弩配件及飛鏢等可能用於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 各類槍支、彈藥及相關器材,如槍械、槍械仿制品(如仿真槍)、子(炮)彈、消音器、火藥、說明書、包裝盒等。
* 安防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電擊、強光、催淚等保安防衛器械,如激光筆。
* 警用設備及制品包括但不限於警服、警徽、手銬、警燈、警笛、電擊器等警用和軍用器械。
* 違反國家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刀具。
* 弓弩、牙簽弩、彈弓、鋼珠、鉛珠、真機、真彈等。
* 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品、毒品類
1、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藥等;
2、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學品及致癮性藥物;
3、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4、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5、介紹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關教程、書籍;
6、農業部發布的禁用限用類農藥;
7、煙花爆竹和煙花爆竹燃放裝置。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相關條例,禁止煙花爆竹包括但不限於煙花、爆竹、鞭炮(包括擦炮類、摔炮等)、冷焰火、彩煙等商品的發布。 (三)反動等破壞性信息類
1、含有反動、破壞國家統壹、破壞主權及領土完整、破壞社會穩定,涉及國家機密、擾亂社會秩序,宣揚邪教迷信,宣揚宗教、種族歧視等信息,或法律法規禁止出版發行及銷售的書籍、音像制品、視頻、文件資料等;
2、偷電設備、蹭網卡、蹭網器、撥號器、破網、翻墻軟件及vpn代理服務等;
3、存在扣費項目不明確、惡意扣費、暗設扣費程序等任何損害用戶權益的情況,或含有盜號、竊取密碼等惡意程序的產品;
4、不適宜在國內出版發行、銷售的涉政書刊及收藏性的涉密書籍、音像制品、視頻、文件資料等;
5、帶有宗教、種族歧視的相關商品或信息;
6、反動等含有破壞性信息的產品和服務,如不適宜在國內發行的涉政書刊及收藏性的涉密書籍、音像制品,詐騙網站。
宗教類
* 宣傳宗教教義以及宗教活動。
* 銷售宗教用品,包括佛珠、佛龕、佛香、僧袍其他法器等宗教用品、或紀念品。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類
1、含有色情淫穢內容的音像制品及視頻、色情陪聊服務、成人網站論壇的賬號/邀請碼或其他淫穢物品;
2、可致使他人暫時失去反抗能力、意識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類商品及人造處女膜等;
3、用於傳播色情信息的軟件、種子文件、網盤資源及圖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內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內衣及相關產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內容的圖片、寫真視頻等;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內容的動漫、讀物、遊戲和圖片等;
5、網絡低俗產物。 (五)涉及人身安全、隱私類
1、 用於監聽、竊取隱私、泄露個人私密資料、手機監聽器或機密的軟件及設備等;
2、 用於非法攝像、錄音、取證等用途的設備等;
3、 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等依法可用於身份證明的證件等;
4、 盜取或破解賬號密碼的軟件、工具、教程及產物等;
5、個人隱私信息及企業內部數據,提供個人手機定位、電話清單查詢、銀行賬戶查詢等服務;
6、汽車安全帶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隱患的汽車配件類商品等;
7、 已報廢、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非法拼裝或非法所得等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車輛及其“五大總成”等。
*侵犯他人隱私的器材,包括但不限於竊聽器、偷拍機、針孔攝像、信息攔截(傳真攔截、短信攔截、電話攔截)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的違規器材。
* 侵犯他人個人信息的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提供他人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個人信息,以及提供用於收集、盜取他人信息的軟件、產品等(比如釣魚網站)。 (六)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類
1、 壹、二、三類醫療器械;
2、OTC藥品及處方藥;
3、保健品;
4、所有用於預防、治療人體疾病的國產/國外藥品;
5、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進口或未經檢驗即銷售的醫療器械;其他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的醫療器械;
6、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的假藥、劣藥;
7、獸藥藥監部門專項行政許可的獸藥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目錄藥品;國家公示查處的獸藥;獸藥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使用的獸藥;
8、 註射類美白針劑、溶脂針劑、填充針劑、瘦身針劑等用於人體註射的美容針劑類商品。
保健品定義: 保健品分為保健食品、保健藥品、保健化妝品、保健用品。
(1)保健食品具有食品性質,如茶、酒、蜂制品、飲品、湯品、鮮汁等,具有色、香、形、質要求,壹般在劑量上無要求;
(2)保健藥品為具有營養性、食物性天然藥品性質,應配合治療使用,有用法用量要求,目前帶“健”字批號的藥品;
(3)保健化妝品具有化妝品的性質,不僅有局部小修飾作用,且有透皮吸收、外用內效作用,如保健香水、霜膏;
(4)保健用品具有日常生活用品的性質,並且在商品描述中出現治療功效的,如健身器、按摩器、磁水器、健香袋、衣服鞋帽、墊毯、艾灸貼、針灸貼;
第(1)條,可以售賣,註:若保健食品(如酒、茶、飲品等)詳情描述中出現壯陽或存在其他誇大功效的詞,則商品禁售;第(2)、(3)、(4)條禁售。 (七)非法服務、票證類
1、偽造變造國家機關或特定機構頒發的文件、證書、公章、防偽標簽等,非法或僅限國家機關或特定機構方可提供的服務;
2、抽獎類商品;
3、尚可使用或用於報銷的票據(及服務),尚可使用的外貿單證以及代理報關、清單、商檢、單證手續的服務;
4、未公開發行的國家級正式考試答案,考試替考服務;
5、代寫論文等相關服務;
6、對消費者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排除或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服務;
7、汽車類違規代辦服務;
8、網站備案、親子鑒定、胎兒鑒定等服務;
9、票、基金、保險、股票、貸款、投資理財、證券等服務;
10、法律咨詢、心理咨詢、金融咨詢、醫療及健康相關服務;
11、規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務;
12、違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類的商品及服務;
13、實際入住人無需經過酒店實名登記便可入住的酒店類商品或服務;
14、未取得跟團遊、出境遊、簽證等業務相關經營資質的商品及服務;
15、代辦各類證件。 (八)動植物、動植物器官及動物捕殺工具類
1、人體器官、遺體;
2、人類遺傳資源材料;
3、國家保護野生動植物;
4、嚴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動物捕殺設備或配件以及其他動物捕殺工具;
5、貓狗肉、貓狗皮毛、魚翅、熊膽及其制品等,以及其他有違公益或對當地生態系統可能造成重大破壞的生物物種及其制品;
6、寵物活體。 (九)涉及盜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軟件、工具或設備類
1、走私、盜竊、搶劫等非法所得;
2、 賭博用具、考試作弊工具、汽車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 衛星信號收發裝置及軟件,用於無線電信號屏蔽的儀器或設備;
4、撬鎖工具、開鎖服務及其相關教程、書籍等;
5、 壹卡多號,有蹭網功能的無線網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會員能用於蹭網的設備等;
6、涉嫌欺詐等非法用途的軟件、工具及服務;
7、可能用於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 利用電話線路上的直流饋電發光的燈;
9、 群發設備、軟件及服務;
10、外掛軟件、作弊軟件等不正當競爭工具或軟件;
11、秒殺器以及用於提高秒殺成功概率的相關軟件或服務;
12、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個人利益的手機破解類商品或服務;
13、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產品。
*涉及黃賭毒和其他非法活動工具,如釣魚小藥、作弊器、偽基站設備、自動翻牌器、笑氣、乙醚、迷藥、出老千設備及賭博相關教學等。
* 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產品,如汽車反雷達測速儀、電子狗、汽車隱性噴霧、卷簾式車牌架、雷達幹擾器、牌照遮蓋設備、交通信號燈變換器等相關產品。 (十)未經允許、違反國家行政法規或不適合交易的商品
1、偽造變造的貨幣以及印制設備;
2、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及仿制人民幣( 第四、五套人民幣);
3、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的文物;
4、煙草專賣品及煙草專用機械;
5、依法應當經行政部門批準或備案後銷售商品,未經相關行政部門批準或備案;
6、 未取得營業執照或電信網絡代理資質銷售運營商通訊類產品;
7、已激活的手機卡、上網卡等違反國家實名制規定的商品;
8、未經許可發布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博覽會、亞洲運動會等特許商品;
9、 國家機關制服及相關配件類商品;
10、未經授權的國家領導人相關的信息或商品;
11、軍需、國家機關專供、特供等商品;
12、國家補助或無償發放的不得私自轉讓的商品;
13、大量流通中的外幣及外幣兌換服務;
14、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
15、郵局包裹、EMS專遞、快遞等物流單據憑證及單號;
16、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17、境外出版物代購類商品或服務;
18、非法傳銷類商品;
19、國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銷售的書籍類商品;
20、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向文件中禁止銷售的商品。 (十壹)虛擬類
1、比特幣、萊特幣、高利貸、私人貸款、貸款推廣等互聯網虛擬幣以及相關商品;
2、網絡遊戲、遊戲點卡、貨幣等相關服務類商品;
3、外掛、私服相關的網遊類商品;
4、遊戲點卡或平臺卡商品;
5、網絡賬戶死保賬號或存在交易風險的騰訊QQ賬號、Itunes賬號、百度賬號以及視頻類網站賬號等賬號類商品;
6、炒作博客人氣、炒作網站人氣、代投票類商品或信息;
7、航空公司的積分和裏程,航空公司積分/裏程兌換的機票;各航司下發文件規定的不合格產品;
8、酒店類商品或服務、跟團遊、出境遊、簽證等業務的商品及服務;
9、未經平臺許可的用於兌換商品實物或服務的定額卡券、儲值卡券、儲值服務或將購買款項分期返還的交易;
10、官方已停止經營的遊戲點卡或平臺卡商品;
11、以支付、社交、媒體為主要功能的互聯網用戶賬號類商品;
12、第三方支付平臺代付、信用卡代刷類服務及其他違反《關於代辦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的商品或服務;
13、不可查詢的分期返還話費類商品;
14、時間不可查詢的以及被稱為漏洞卡、集團卡、內部卡、測試卡的上網資費卡或資費套餐及SIM卡;
15、慢充卡等實際無法在七十二小時內到賬的虛擬商品;
16、SP業務自消費類商品;
17、時間不可查詢的虛擬服務類商品;
18、手機直撥卡與直撥業務,電話回撥卡與回撥業務。 (十二)其他類
1、由不具備生產資質的生產商生產的商品,不符合國家、地方、行業、企業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經權威質檢部門或生產商認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國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銷售的商品,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以及含有罌粟籽的食品、調味品、護膚品等制成品;
2、商品本身或外包裝上所註明的產品標準、認證標誌、成分及含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商品;
3、存在制假風險的品牌配件類商品;
4、珠寶玉石類商品,包括但不限於:和田玉、羊脂玉、白玉、墨玉、蜜蠟、碧璽、翡翠、綠松石、南紅、瑪瑙;
5、成人用品類商品,包括但不限於成人用品、計生用品、情趣內衣、情趣內衣、壯陽藥品化妝品等;
6、部分特殊化妝品,育發/生發、防脫發、除臭類等;
7、煙草類商品,包括但不限:香煙、電子香煙、戒煙產品、煙盒、鼻煙、煙標、煙盒、煙嘴、吸煙工具等;
8、部分收藏品類商品,包括但不限於郵票、紀念鈔、紀念幣、人民幣、紀念章、名人字畫;
9、其他平臺根據風險性、危害性制定的禁售商品類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