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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1.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處罰有哪些?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書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沒收生產婦產藥品和劣藥專用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2.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處罰程序有哪些?1.立案:發現生產、銷售、使用假藥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指定專人負責立案,及時組織調查取證。符合回避條件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調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至少兩人,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同時保守當事人的有關秘密。3.審查:對當事人陳述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理由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5.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食品藥品工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復議和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6.送達: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時限按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假藥是違法的。工商局對相關企業進行調查後,會進行行政處罰。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和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假藥生產、審查和決定。被處罰企業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取得書面決定後提起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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