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經營需要依法繳納稅費。林業經營者除繳納國家統壹規定的稅費外,還必須繳納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
(壹)現行林業稅收政策
現行林業稅收情況如下:
1.農業特產稅政策
為繼續推進農村稅費改革,進壹步減輕農民負擔,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取消煙葉稅以外農業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20號)。通知》明確規定,從 2004 年起,仍對煙葉征收農業特產稅,取消對其他農業特產征收農業特產稅:對征收農業稅的地區,在征收農業稅的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改征農業稅,農業特產的應納稅所得額原則上參照糧食作物的應納稅所得額確定,在不征收農業稅的應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不再改征農業稅;對已免征農業特產稅的農業特產,不再確定農業特產的應納稅所得額。在不征收農業稅的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不再征收農業稅;已免征農業稅的地區,農業特產不再征收農業稅。因此,林業生產的原木和竹制品不再征收農業特產稅和農業稅,稅收為零。
二、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規定,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小薪材為原料生產的綜合利用產品,2005年實行零稅率,稅額為零。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生產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分別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項稅額和增值稅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項稅額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不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增值稅征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批發、零售種子、種苗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十五 "期間進口種(苗)畜(禽)魚種(苗)和非營利性養殖野生動物種源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30號)規定:
3.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71號)規定,自 "十五 "期末起,林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71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森林培育、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林產品初加工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對邊境貧困國有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東北、內蒙古四大森工企業集團各集中壹戶繳納所得稅。
四、落實天然林保護工程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天然林保護工程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對天然林保護工程企業和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37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對長江上遊、黃河中上遊地區之壹,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以外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車船,仍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二是因國家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林業產業企業房產、土地閑置壹年以上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將閑置的房產、土地用於出租或企業重新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三是國家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免稅的房產、土地和車船應當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和車船劃分不清的,按照規定征稅。
(二)林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1、關於林業收費政策
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向政府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在為公民、法人提供具體服務的過程中,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為公民、法人提供具體服務。在提供具體服務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向具體服務對象收費。收費實行中央和省級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管理收費。除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外,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含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不具有收費項目審批權。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2004年國家和中央部門及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5]6號),涉及林業的收費項目有以下7項:
1.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上繳中央國庫。收費依據和資金管理文件:"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1004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調整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調整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工字[2000]75號)、《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
2、森林植物檢疫費,繳入地方國庫。收費標準和資金管理依據文件:"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6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工[1998]112號)、《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辦[2000]127號)、《植物檢疫條例》。
3、綠化費,繳入地方國庫。收費標準和資金管理依據文件:"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6號)、《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
4、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標準和資金管理依據文件:"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印發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林保[1992]72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壹批降低22項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7]250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7]250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7]250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7]2500號)。250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707號)、《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征收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9號)、《野生動物保護法》。
5.林權調查費,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標準和資金管理依據文件:"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同意收取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調查費的復函》(財綜[2001]43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調查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98號)。
6、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上繳中央國庫。收費標準和資金管理依據文件:"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核定征收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審查費、年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8]16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審查費、年費有關標準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90號)、《關於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審查費、年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90號)。290號)、《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同意國家林業局繼續執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財綜[2002]1023號)、《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七、證照費:
(壹)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繳入地方國庫。收費標準和資金管理依據文件:"種子法》、《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58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成本費用收費標準的批復》(計價格[2002]2672號)。
(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標準和資金管理依據文件:"種子法》、《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58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收費標準的批復》(計價格[2002]2672號)。
(3)林權證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標準和資金管理依據文件:"土地承包法》、《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同意收取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調查費的復函》(財綜[2001]43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調查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98號)。
二、關於林業政府性基金政策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 事業的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基金、資金、附加費和特定專項收費。政府性基金實行集中審批制度,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 "收支兩條線 "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根據《財政部關於公布2004年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財工字[2004]102號),涉及林業的政府性基金有兩項:
(壹)育種基金
1、現行育種基金政策
國有林區森工企業育種基金。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執行林業部、財政部《關於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木材價格調整增收處理辦法和林價(育林基金)計提辦法等財務問題的通知》(林財字[1991]74號)的規定。74號)的規定,按木材銷售收入的26%提取林木價格(育林基金),實行林木價格制度的東北、內蒙古森工企業,按立木林木價格不得低於木材銷售收入26%的水平計算;其他國有森工企業按照財政部、林業部《關於國有森工企業財務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87)財農字第.002]和《關於國有森工企業財務改革中若幹問題的補充規定》[(87)財農字第252]號文件規定,造林基金按出售木竹收入的21%提取,按此比例執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降低,但不得低於15%,現行提取高於21%的可以保留,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同時規定,育林基金是林業生產資金,其提取和使用應納入林業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財務計劃和會計核算進行統壹管理。企業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則上60%留給企業,40%上繳省級林業行業主管部門,用於企業之間的調劑。
南方集體林場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即撫育費),由省林業局統壹管理、
南方集體林區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即撫育費),按照《林業部、財政部關於南方集體林區開辟林區後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問題的通知》(林財發[1986]20號)和《林業部、財政部關於南方集體林區開辟林區後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問題的通知》(林財發[1986]20號)執行。20號),以及《國家經委、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整頓和調整南方集體林區木材成本負擔的通知》。關於整頓和調整南方集體林區木材成本負擔問題的通知》(經重[1988]122 號)規定,產區木竹經營單位按收購後第壹次銷售價格的 20%征收(育林基金 12%,維簡費 8%),個別執行有困難的省、自治區可適當降低提取標準,但不得低於銷售收入的 15%。同時,育林基金和撫育費的絕大部分留給木材主產縣,各省、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應適當集中壹部分,調劑余缺,集中比例由各省、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並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二、關於林業基金改革
林業基金制度建立於建國初期。長期以來,為了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在財政極度困難的情況下,國家提出了以林養林的政策,對恢復我國森林植被、改善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共**** 財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國家對林業的投入發生了根本性轉變,目前森林撫育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適應林業發展的需要。
為適應深化林業體制改革的要求,進壹步規範和加強育林基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2003年12月,財政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局辦公廳聯合下發了《育林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大部分省區已經反饋了意見和建議。今年,我們將在與財政部綜合司進壹步溝通協商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省區開展專題調研,聽取基層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和林業生產經營者的意見,力爭年內由財政部和我局聯合下發征求意見稿。
(二)森林植被恢復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規定,凡勘查、開采森林植被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73號)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公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使用林地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臨時使用林地。經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批準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具體征收標準已在辦法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