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收:藥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或委托專業的回收機構回收過期藥品;
2、銷毀:藥品生產企業可以將過期藥品交給專業的藥品銷毀機構進行銷毀處理;
3、處理:個人或單位可以將過期藥品交給當地的藥品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4、對於個人家庭中的過期藥品,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5、將過期藥品投入藥品回收箱:部分城市設有藥品回收箱,個人可以將過期藥品投放到回收箱內;
6、交給藥店:部分藥店設有藥品回收箱,個人可以將過期藥品交給藥店進行處理;
7、不隨意丟棄:過期藥品不應隨意丟棄,更不應該將其倒入馬桶或下水道中,以免對環境造成汙染。
過期藥品處理的條件包括:
1、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過期藥品管理制度;
2、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過期藥品進行回收或銷毀處理;
3、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其經營的過期藥品進行回收或銷毀處理;
4、個人家庭中的過期藥品應當交給當地的藥品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過期藥品不應再次使用,也不應進行私人銷售或轉讓。因為過期藥品可能會失去藥效,或者產生毒副作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因此,對於過期藥品必須進行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任何個體,單位,禁止生產、銷售劣藥。所謂劣藥指的是藥品成分的含量沒有遵守或按照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現以下情形的也按照劣藥處理
(壹)藥品上面沒有明確標註有效期,或者標註的有效期有明顯修改的痕跡;(二)藥品上面沒有明確標註生產編號的,或者已標註的生產編號有明顯修改的痕跡;(三)該藥品已經遠遠超出其有效期的;(四)直接包裝藥品的材料或者保存藥品的容器沒有經過國家藥品機關批準的;(五)未經藥品機關允許,擅自為藥品添加輔助材料的,這裏的輔料包括著色劑,香料,防腐劑等;(六)除上述外其他不遵守或按照藥品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