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債權的實現不得不履行。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參與者主要有授權方、被授權方、特殊載體和投資者。許可人通常是證券化的發起人。他把未來壹定時期內可以向被許可人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未來債權)轉讓給特設載體,然後特設載體通過證券化操作向投資者發行證券。以後特設承運人陸續收到使用費時,將按約定扣除相關管理費用,余額按證券記載的條件以證券本息形式支付給投資者。追根溯源,在知識產權證券化中,支付證券本息的來源通常是知識產權授權合同。然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高執行力也成為了風險的來源。也就是說,許可方(證券化的發起方)往往要承擔幾個合同項下的實質性義務,如果不按合同履行,被許可方可以拒絕支付部分授權費用,這樣特設載體就無法獲得原來預期的現金流,無法按約定向組合投資者支付本息。相比之下,基於企業貸款或住房抵押的未來債權的實現通常只是時間問題,並沒有實質性的合同義務等待發起人履行。相比之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獨特風險凸顯。
因為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這種風險,對於產生現金流的基本交易內容,必然有比其他資產證券化更高的披露要求。以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進行比較,其底層交易是銀行與業主之間的貸款協議。在證券化的時候,銀行已經發放了貸款,所以即使不披露貸款協議的內容,投資者也可以了解銀行享有的債權的實質。但由於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尚未履行,在未充分揭示合同項下發起人(許可方)的義務和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投資者將無法真實判斷證券所蘊含的風險。為此應要求保薦人說明授權合同的突出履行情況,包括保薦人需要履行的義務、實施方案和手段、履行的資源配置等。此外,保薦人應當持續披露其業績,具體披露程度可以根據比例原則,視保薦人的預期業績程度而定。
基礎資產的可重用性
知識產權的可重復性是區別於其他證券化資產的重要特征。知識產權可以在每次授權中產生新的合同債權。壹方面,這種無限重用的性質是知識產權的潛力;但另壹方面也產生了其他資產證券化所沒有的風險。如果證券化交易後發起人授權新的被許可人,雖然發起人可能獲得新的收益,但由於被許可人總數的增加,原被許可人可能面臨競爭甚至衰落。因為授權費的計算壹般與被授權人的收入掛鉤,原被授權人收入的下降會導致專用載體收取的現金流減少,最終影響到投資者的本息收入。需要註意的是,這種可重復授權在壹定條件下也可能給證券化的參與者帶來利益。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如果壹筆信用貸款的債務人違約,應收賬款可能無法收回,會減少證券化的現金流。但在知識產權證券化中,如果出現類似違約,由於無形資產沒有被消耗或耗盡,知識產權可以被新的被許可人使用,從而產生新的收入補充現金流。比如美國知名運動服裝品牌運動員之腳的商標證券化案例,發起人用商標授權合同和特許經營合同產生的特許權使用費進行證券化。證券發行後,某大加盟商(被許可人)意外破產,但這壹事故並未影響投資者的利益。原因是破產加盟商經營的店鋪在短時間內被新經營者接管,根據證券化交易各方的約定,新經營者很快被授權加入,從而產生新的現金流,彌補了主加盟商破產帶來的收入不足。
此外,知識產權在不同的權利人之間是可以分割的。這種屬性類似於上述的復用性,兩者都源於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但也有不同,因為劃分的結果可以使多個權利主體分享同壹知識產品的收益,同時各主體地位獨立,權利互不幹涉。例如,版權的發行、復制或執行權可以屬於不同的人,也可以同時屬於國內外當事人。這種權利範圍的劃分可以簡單的由授權合同來決定,合同怎麽描述就可能產生什麽樣的權利。在證券化交易的情況下,這種切割操作是常見的。比如眾所周知的蛹音樂作品證券化案例,發行人僅獲得版權中的發行權,但可以將該權利產生的未來收益證券化。此外,夢工廠電影版權證券化案例中,發行方保留其國內院線和電視頻道的收益權,同時切出其他作品的產權進行證券化。這種可分離性給證券化交易帶來了靈活性,但也帶來了風險。正是因為這種權利的劃分可以簡單地通過合同來實現,所以不容易被非締約壹方註意到。這樣,壹旦分割的權利相互重疊、矛盾或混淆,甚至導致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證券價格的波動就足以損害投資者的權益,危及經濟穩定,即使證券化的投資者最終獲勝。這種風險的形成主要是由於授權合同的存在沒有被合同外的第三方察覺。這可能是因為非簽約方不夠細心,被故意欺騙,也可能是因為沒有進行合理的調查造成的。在權利主張中考慮這些理由的有效性,實際上是進入了權利登記公示制度的操作範圍。如果有壹個清晰高效的登記制度,就可以根據登記的範圍明確確定權利沖突的人的優先順序,控制這種對抗過程對經濟穩定的不利影響。
解決這些風險最直接的措施就是讓知識產權的變更相對容易為人所知,這就涉及到登記和公示制度的設計。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實踐中,美國發現了這壹問題的重要性,開始探索知識產權集中登記制度。即利用信息技術,將與知識產權轉讓、擔保、授權相關的各類交易登記和公示信息整合成為壹個登記系統,供公眾在線查詢。由於信息技術的進步,建立這種高效的註冊查詢系統是可行的。過去,為了獲取壹條信息,需要跋山涉水才能到達信息資料的存放地,而且在實體的文件中進行檢索、登記或查找,需要花費大量的經濟成本,這使得這種解決方案不可行。現在信息技術的進步已經可以通過手指之間的空間讀取大量的數據和信息,所以成本問題得到了合理的控制。當然,這種登記可能會對知識產權的行使造成壹些不便,但這種登記披露要求可以有選擇地適用,例如,只適用於將要證券化或已經證券化的知識產權。
產權範圍的不穩定性
知識產權的本質是基於國家權力的作用,賦予個人對某壹知識產品的專有權。換句話說,知識產權的存在是法律運作下的人為行政結果,而不是經濟活動中的自然發生。知識產權原始權利的取得和權利範圍的界定,必然涉及到人類的行政管理。但是,人工管理不可避免地受到知識、經驗和資源的限制,可能會出現疏忽。因此,無論是審查程序,還是審查程序之外的司法程序,知識產權的範圍隨時可能發生變化或消失。壹旦出現這種情況,其產生的現金流將受到影響,甚至消失,投資組合投資者將無法獲得預期的本息償還。
在其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這種權利瑕疵的風險壹般是通過律師和會計師的盡職調查來把握的。然而,這種做法在知識產權證券化中受到限制。就知識產權而言,侵權或無效案件的判定專業性很強,往往比較模糊,因此通過壹般法律的盡職調查和有效認定在技術上有壹定難度。即使有相關領域專家的協助,有時也不能絕對確定權利的範圍。
例如,在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的文字通常是申請人和審查員之間商議和協商的結果。由於人類智慧的限制,這種協商古往今來都無法窮盡,所以即使已經頒發了專利證書,權利人也不能排除其被授予的權利與其他專利重疊,並因此受到挑戰的可能。類似的問題在商標註冊制度的實踐中也存在。這說明知識產權範圍的界定在很多情況下是知識產權制度下無法完成的,必須借助司法系統來完成。
在訴訟真正到來之前,誰也不能保證知識產權是否完整無缺。但是,無論這種風險有多大,只要證券化的當事人能夠對風險情景進行分類,就有可能通過協議來分擔風險。例如,交易當事人可以約定權利瑕疵時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和權利,如請求損害賠償、降低價格、解除合同、請求繼續履行、請求違約金、中止支付價款,或者以各種形式加重或者免除責任或者權利。這種協議必須建立在明確的民商法框架之上,這樣交易各方才能確信關於風險分配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可預見性。實際上,這種風險的本質屬於知識產權制度的內涵風險,是與制度壹起存在的,很難通過制度內的調整或契約安排來完全消除。但是,淘汰的風險可以轉嫁給合同之外的第三方。這就好比乘坐交通工具,人們總想獲得出行的便利,但交通事故無法從根本上杜絕,於是人們購買保險,將事故發生時的經濟風險轉嫁給肇事者和受害者之外的第三方。沿著這壹思路,歐美在實踐中逐步探索知識產權保險。
市值的不確定性
知識產權及其衍生權利的價值受消費者、市場條件和替代品的影響很大,因此市場價值可能在短時間內發生變化。比如,當大眾口味發生變化時,受歡迎的作品可能會逐漸變得不受歡迎;某項技術在出現更好的替代技術後,可能會迅速從市場上消失。這種市場價值的不確定性實際上是上述特征在經濟活動中通過市場機制表現出來的壹種外在現象。比如知識產權的權利是基於政府行政管理的結果,所以它的存在和範圍是不確定的,壹旦有挑戰,價格就會下跌。再比如,知識產權價值的實現來源於不同主體之間通過授權或削權分工形成的產業鏈。在這個鏈條中,壹旦壹個主體發生變化,供求關系的變化就會影響鏈條中各種產品的價值。這種市場價值的不確定性自然限制了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展。然而,在實踐中,人們也探索了個人知識產權的適當應對措施。比如電影版權的證券化,銀行人士從以往的經驗中觀察到,電影上映第壹周的票房收入與電影最終能產生的總收入高度相關,因此可以利用這壹點相對準確地預測證券化的估值。可以說這個解決方案是個案的,沒有適用於所有知識產權的標準解決方案。但對於個別標的,只要找到合理的方案,證券化成功的幾率會大大增加。
價值難以確定的原因除了市場因素,還可能來自於知識產權權利人(壹般是證券化中的發起人)本人。被許可方之所以從贊助商處獲得授權,除了知識產權本身,還取決於贊助商本身的市場規模、管理團隊的構成及其所能掌控的相關資源。即使某項知識產權可以從授權中產生巨大的現金流,但當該知識產權與贊助商分開拍賣時,它將與贊助商所持有的資源分離,因此可以實現的價值可能相當有限。據國外學者統計,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知識產權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價值會迅速下降,每月下降2%至5%,遠高於土地或其他實物資產。面對這種風險,壹個高效的破產程序可以減少知識產權在程序中的價值損失,這有賴於破產法框架的合理構建,也包括考慮以特別法的方式規範破產程序中知識產權處置適用的例外規則。至於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發現,要靠專業的團隊和繁榮的交易市場。以美國為例,由於上述知識產權在拍賣中迅速貶值,實務界認識到速度是實現知識產權的關鍵,並致力於在各專業人員密切合作的基礎上創造壹套工作程序,以縮短實現知識產權的時間。審視中國的現狀,可以發現中國的展銷會建設已經初見成效。然而,現有的產權交易市場仍然以技術交易為主,對於版權和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仍處於探索階段。相對於展銷會的建設,中國缺乏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特別是市場上很少有跨學科的人才和團隊來提供金融、科技、法律的綜合服務,這是要努力的方向。
知識產權的公共財產性質
應用度高的知識產權可能成為產業發展的重要支柱,能夠產生巨大的產值。從社會整體利益來看,壹些知識產權的影響不容忽視,尤其是核心的產業技術,維護民生健康的藥品專利,或者是歷史悠久的民族品牌。由於知識產權具有公共財產的特征,知識產權證券化必須考慮交易的外部性。
此外,從融資效果來看,其他資產證券化影響的市場參與者相對較少;然而,知識產權證券化會影響社會中不特定的大多數人。知識產權證券化可以比作壹個機構機器,因為杠桿效應,機構用戶的影響力得到了擴大。與證券化中的其他有形資產不同,知識產權可以重復使用,可以比喻為智力之火。只要提供良好的環境和資金作為燃料,它就能繼續燃燒和擴張。正面可以促進生產,造福人民,負面也會破壞財產,造成損失。如果發起人將這種融資方式用於對社會穩定和秩序有害或有爭議的知識產品,知識產權證券化就會成為壹種擴大道德風險的制度。前述的杠桿效應會改變知識產權制度下利益沖突的平衡點。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制度規定的審查、權利授予或權利行使的法律邊界當然是基於公共利益的,但壹個法律認可的知識產品的社會成本,在證券化制度的放大效應之後,可能會變得引人註目。以網絡遊戲為例,日本已經將證券化應用於遊戲軟件的開發。壹款遊戲的制作成本往往需要上億元,在制作過程中帶動周邊產業發展的效果也極為明顯。網絡遊戲完成後,毫無疑問,其內涵故事、人物造型、程序設計都受到著作權法或計算機軟件保護法的保護。當這款遊戲席卷了數千萬網友的眼球,甚至讓很多年輕人沈迷於學校的時候,它就成為了壹個有爭議的問題。壹些人認為在校青少年過度沈迷於電腦遊戲是壹個社會問題,應該加以控制;相對而言,有些人認為開發這種遊戲可以提高信息產業的技術水平,應該予以鼓勵。無論如何,這是壹個有爭議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應用。作為“經濟人”,發起者乃至參與證券化交易的各方都不需要考慮這種應用可能付出的社會成本,而事實上這種成本很難被納入財務計算。由於其外部性,這種風險必須由公共中介來監管。相應的監管機構應在證券化交易前對相關知識產權進行壹定程度的披露,使其在有限的行政資源下發揮監管風險的作用。當然,這種自律性的團體監管在理論上是有爭議的,但在實踐中,作為政府監管的補充,是壹種務實和妥協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