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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2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協調部門和附屬機構之間的工作關系;負責NPC提案和CPPCC提案的辦理;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保密和安全生產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財務、資產、代理後勤等行政事務的管理;

負責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負責局機關出國人員的管理。

(2)政策法規科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綜合調研,跟蹤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普法依法行政,審查清理政策法規和行政審批事項,監督整體行政執法活動;負責行政復議,承辦行政訴訟,協助相關業務部門承辦行政復議;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協調專家咨詢;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發布和法律法規宣傳;負責起草重要文稿。

(3)綜合規劃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參與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算和決算;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管理相關專項資金;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

(五)軍官安置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軍隊轉業幹部、軍人配偶和隨行配偶的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制和下達;管理移民資金;承擔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困和穩定轉業幹部的措施;承擔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和隨調配配偶自主創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6)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和仲裁員,組織仲裁審判;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7)培訓、教育和評估科

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負責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認定;承擔實施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培訓工作;負責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教育的業務指導。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認定;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獎懲;負責審核行政獎勵和表彰。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技術教育管理辦公室)

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計劃和政策;落實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實施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監督管理各類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負責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工作;承擔高技能人才的規劃和管理。

(9)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任務;負責各專業中級、初級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調整,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和認定;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和資格考試制度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工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辭退和辭職;管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比例,承擔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崗位聘用和備案工作;按照權限負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登記備案;負責事業單位計劃招聘工作人員的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人技術人員的人事調配;負責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就業幹部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和綜合分析,做好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規劃預測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負責招聘到事業單位工作,大學、中專畢業生試用期滿後畢業的審批;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等級規範。

(11)勞資關系科

落實勞動關系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審核市屬及中央、省屬駐惠企業關閉、破產、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薪酬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和工資政策;審核惠州市屬、中央、省屬企業工資總額;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工資指導線、指導價格和最低標準;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加強勞務派遣管理,規範勞務派遣用工;指導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和集體協商制度。

(12)工資和福利科

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退休政策,建立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工資增長的指導和審批;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升增資的審核、人事調動、新聘(聘)人員和轉業幹部的審核、工資改革(定級)的審核、各類津貼補貼標準的核定和優秀獎金的年度考核;落實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的相關工作;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批;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

(十三)養恤金和失業保險科

統籌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制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政策;擬訂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批企業職工退休;負責政策提前退休的審批;負責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審批和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的備案。擬定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的調劑、使用和管理政策以及失業保險調劑金的分配方案;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整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14)醫療保險科

擬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生殖保健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審核、檢查和監督。

(十五)工傷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擬定工傷保險基金調劑(準備金)政策,提出分配方案;組織康復機構和康復器械安裝機構的資質審查和管理;依法執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政策和標準;承擔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保險機構管理規則;制定征地計劃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和待遇支付。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科

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基金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運行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資金需求的審計和專題報告;建立保險資金預測預警機制;承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稽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組織查處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人事部門(含黨委辦公室)

承辦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教育培訓、老幹部服務、工作、青年、婦女和計劃生育工作;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十九)公務員管理組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職位管理、錄用、職務任免、競爭上崗、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公務員任用等法律法規;辦理市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調動、崗位設置和非領導職務的審批;管理幹部人事檔案。

(20)勞動監察科

執行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執法檢查權,組織調查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群體性突發勞動爭議事件;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監察工作。

(二十壹)外國人才管理司(外國人才智力引進管理辦公室)

負責國(境)外專家、教師等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相關工作,負責國(境)外引進人才行政許可的實施;負責來惠惠工作和回國的留學人員的管理和服務;負責海外高層次人才的界定;負責公派和自費留學生的選拔;組織實施和管理海外(境)人才智力工程及其成果的鑒定和推廣;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實施出國(境)培訓行政許可;負責相關交流合作,建立境外引進人才智力服務體系,規範引進人才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人才智力信息管理;組織協調與港澳臺專家的交流;協助處理海外人才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

(22)信訪科

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來訪;協調處理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管理12333咨詢投訴熱線中心;承擔信訪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實施對本局信訪工作責任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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