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安檢是指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在登機前必須接受的壹項人身和行李檢查項目,也是保障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飛行安全的必要措施。目前通過機場前需要提前檢查刀具等生活用品。根據中國民航局最新發布的規定,液體、打火機等物品也被列為違禁物品。
違禁物品:
1、槍支、軍用或警用裝備(含主要零部件),包括:軍用槍支、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其他槍:樣槍、道具等。軍械和警用裝備: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國家禁止使用的槍支和器材:鋼珠槍、催淚彈槍、電擊槍、電擊槍、防身器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包括: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等。爆破設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不導電爆破系統、爆破劑等。煙花產品:煙花、鞭炮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指1983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含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於匕首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為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瓶裝壓縮氣體和氫氣、氧氣、丁烷等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的物質;易燃固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和松香油;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其他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5.毒物: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器、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國內航班旅客攜帶液態物品(100 ml以下化妝品各壹件),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攜帶打火機、火柴。民航局曾計劃於2008年2月20日65438+放寬上述兩項限制,但後來決定暫緩執行。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禁止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如下:
為維護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調整國內航班旅客隨身攜帶液體物品的相關措施。公告如下:
1.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以托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的有關規定。
2.允許乘客攜帶少量化妝品自用。每件化妝品限帶壹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ml,並單獨放入袋中,以備開箱檢查。
3.境外旅客需在國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放在袋子完好、密封的透明塑料袋中,並出示購物憑證,經安檢確認後方可攜帶。
4.有嬰兒的旅客可以在購票時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請,航空公司將免費提供機上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要的液體藥物,經安全檢查確認後,由單位保管。
5.國際和地區航班旅客攜帶的液態物品仍按2007年3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的《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用航空航空器的公告》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6.旅客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自行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有下列威脅航空安全行為之壹的,由民航公安機關查處:
1,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進入安檢現場;?
2.強行進入候車區,不聽勸阻的;
3.偽造、冒用或塗改身份證件乘機的;
4.隱瞞危險品和違禁品,企圖通過安全檢查;
5.托運貨物時謊報品名、弄虛作假或攜帶危險品;?
6.其他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安檢部門應當及時移交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攜帶《禁止旅客攜帶或者托運物品》所列物品的,應當告知旅客可以作為行李托運或者交給送行人員;來不及辦理托運的,由保衛部按規定辦理手續,將機組移交到目的地後再歸還。不能按上述方法處理的,由安全部門代為保管。安檢部門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超過三十天未領取的,應當及時移交民航公安機關。
2.攜帶含有限量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超出部分可退還給乘客自行處理或暫存於保安部。安全檢查部門應當為旅客暫存物品的所有人出具收據,並進行登記。乘客可憑收據在30天內取回;逾期不領取的,由民航公安機關按月作為無人認領物品處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機場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