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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坐地起價和購房者維權必備的法律知識

交了定金,房價漲了,購房者簽了認購協議卻沒簽購房合同。他們能拿回押金嗎?維權時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識?

案例回顧:

交了定金之後,房子的價格會上漲,開發商會雙倍返還定金。

2015 12、小王看中了壹個房地產開發商蓋的房子,是壹個拍賣行。

雙方於2016年10月3日簽訂《認購協議》,約定小王以3萬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該房屋,並支付定金65438萬元。房屋主體結構封頂後,雙方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主體結構於2016年2月竣工封頂。

此時房地產市場迎來壹波漲價潮,房價漲到4萬元/平方米。開發商說只有小王以35000元/平方米的價格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他同意簽約。

小王不同意,雙方協商未果。小王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賠償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交通費100元;開發商賠償80萬因房價上漲預期利息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雙倍返還小王定金20萬元,並賠償其交通費損失100元。駁回小王要求賠償其房屋預期收益損失80萬元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

逾期交貨和惡意漲價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開發商嚴重違約,如“嚴重逾期交房,惡意擡高合同約定價格”,買受人可以依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出賣人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房屋,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但購房者要註意,解除行權的合理期限是三個月,超過三個月法院不予支持。

延期交貨時要特別註意交貨時間。

此外,如果延遲交房,購房者將不受是否交鑰匙的限制。畢竟要求賠償的理由是開發商延遲交房造成損失。拿到鑰匙並不代表損失得到了賠償,按照相關規定還是可以索賠的。

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應當在約定的交房日期起兩年內向開發商要求延期交房的賠償。如果購房者在訴訟時效期間向開發商提出索賠,開發商拒絕的,訴訟時效從提出索賠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

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本案涉及三個問題:認購協議的性質及賠償範圍、預收定金性質的認定、預期利息損失。

1.認購協議的性質及違反認購協議的賠償範圍。

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獨立的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預約合同是為簽訂主合同而簽訂的合同,與主合同不同的是,預約合同的目的不是為了實現某項交易,而只是為簽訂合同做準備。

上述案例中,小王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協議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合同,符合預約合同的特征。

違反預約合同造成損失的,要賠償相應的損失。預約合同項下的損失賠償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簽訂預約合同所支付的各種費用;

2.簽訂本合同(即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支付的費用;

3、給付的合法孳息;

4.提供擔保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小王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交通費用屬於簽訂本合同的必要支出,屬於賠償範圍,故法院判決支持小王的訴訟請求。

第二,商品房認購定金的性質。

支付定金的目的是訂立本合同,所以定金具有合同定金的屬性;此外,定金還具有保證誠信談判的功能,以促成本合同的訂立。因壹方原因未訂立本合同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定金支付方承擔放棄定金的責任,定金接收方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因此先行定金也應具有違約定金的性質。

本案中,房地產開發商為了爭取更好的價格,拒絕與小王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第三,商品房價格上漲造成損失的問題。

履行預約合同的目的是簽訂本合同。比如上述案例,如果開發商不履行訂單約定,小王只是損失了壹次訂立合同的機會,並不存在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這裏說的可用收益,包括未來房價上漲帶來的收益。

只有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買受人才能主張開發商未履行交房義務而造成的利息損失。

因此,小王主張房地產開發商未履行認購協議,要求賠償房價上漲預期損失收入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3-30。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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