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任課教師因教學需要的儀器、器材、材料,由教師本人到實驗室辦理借用手續。在借用儀器時,要仔細檢查、了解儀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畢,由教師本人將所借用的物品送還實驗室,由實驗員檢查驗收後,嚴格履行規定的註銷手續。
3、實驗室要有借還登記冊,內容包括借還時間,儀器數量,儀器完好情況。借用時,領取人要簽名,歸還時實驗員要登記。
4、校內有關部門或人員因非教學需要借用儀器,應由教務主任批準簽字後,才能辦理借用手續。
5、非教育單位不得借用。兄弟學校之間因教學急需借用儀器時,要憑單位介紹信,並經主管校長批準簽字後才能辦理借用手續。
6、學生因課外活動需要借用儀器、器材,由輔導教師代為借用,並負責按時歸還。
7、教學儀器外借後應及時歸還,每學期末必須將儀器全部交回實驗室。對到期不還者,由批準人負責追回。
8、歸還的儀器如有損壞,借用人要說明原因,能夠修理的,待修好後,再辦理交還手續;不能修理的,待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後,再辦理交還手續,並註明處理意見。
9、對不合理的借用,實驗員有權拒借,以保證實驗教學正常進行。
10、下列儀器、器材、設備不準向外借出:
(1)實驗室用於維修用的儀器、儀表、工具等。
(2)新購進的、未進行驗收的儀器。
(3)損壞後未修好的儀器。
(4)學生分組實驗用的儀器。
(5)不宜搬運的較精密的儀器。
(6)消耗性材料及易碎儀器,如藥品、玻璃儀器等。
(7)危險品(易燃、易爆、毒害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