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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賠償支護

法律主觀性:

上海工傷死亡涉及的賠償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喪葬補助金;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

法律客觀性: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指因工負傷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職工的醫療待遇是什麽原則?答: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過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應當在醫療保險合同約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者本市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入醫保合同下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由傷者到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工傷的醫療待遇有哪些?答:工傷治療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醫療費用除按照本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本市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藥品範圍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的規定執行。因工傷引起的非工傷治療所需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工傷住院的傷者住院夥食費、交通費、住宿費怎麽報銷?答:受傷人員因工傷住院的,其所在單位按照其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給予住院夥食補助。經批準到外省市就醫,所需交通、住宿及費用由單位參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勞動者在工作中需要的輔助器具如何付費?答: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輔助器具予以支付。帶薪停工期間的工傷待遇如何?答: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傷待遇的,在停薪留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工傷生活護理有什麽好處?答:工傷人員經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傷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工傷職工1-4級傷殘享受哪些待遇?答:工傷認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級傷殘的,為24個月的工傷前壹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三級傷殘,為20個月;四級傷殘,18個月;(二)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受傷人受傷前壹個月工資的90%;二級殘疾,85%;三級傷殘,80%;四級傷殘,75%;(三)工傷人員按月領取撫恤金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礎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傷殘5-6級享受什麽待遇?答: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本人按受傷前壹個月16個月支付受傷人員的工資;六級傷殘,14個月;(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受傷人受傷前壹個月工資的70%;六級傷殘,60%。並且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者本人建議,工傷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二級傷殘補貼標準為30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名殘疾人,25個月。因工傷人員退休或死亡而終止勞動關系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工傷職工7級傷殘享受哪些待遇-10?答: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的工傷前壹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二級傷殘補貼標準為20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15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十級傷殘,5個月。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而終止勞動關系的,不享受本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工傷職工如果舊病復發,享受什麽待遇?答:工傷職工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有哪些待遇?答: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職工因工死亡時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六個月;(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因工死亡前壹個月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不能勞動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10%。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高於職工因工死亡前壹個月的繳費工資;(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職工因工死亡時50個月的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工傷人員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傷殘人員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其中,按月領取養老金後,其直系親屬享受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低於本條第壹款第(壹)項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傷或因工死亡的繳費工資如何規定?答:《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壹)項、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四十壹條第(二)項規定的受傷或者因工死亡人員在受傷或者死亡前壹個月支付的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如何調整?答: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機動車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導致的工傷如何處理?答: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行為,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在取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後,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外出工作發生意外或搶險救災下落不明怎麽辦?答:員工外出工作時發生意外事故或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按月支付其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壹條處理。哪些情況屬於工傷,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答: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四)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由哪個單位支付?答: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在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措施。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期間,應當優先支付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員工外派工作享受怎樣的工傷保險待遇?答:職工被派往國外工作,根據所去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在工作中受傷或死亡,如何辦理享受待遇的手續?答:職工因工傷亡的,由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並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壹)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二)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三)受傷害人與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四)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和與因工死亡人員的撫養關系證明;(五)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六)其他相關材料。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待遇標準並按時足額發放;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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