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公共****、衛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以增強公眾****、預防和控制疾病、減少有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衛生、倡導文明衛生習慣、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全市實行全民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周末衛生日、愛國衛生月、衛生責任區、衛生單位檢查評比制度。
第六條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統壹管理和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是同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愛衛會應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愛國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愛國衛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統壹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開展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並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四)組織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工作的社會衛生活動;
(五)提出突發公共****,制定預防措施和應急對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六)組織協調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第十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成員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組成。各成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壹)衛生部門負責公共****、疾病控制的衛生管理;
(二)市政部門負責城市市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
(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建設工程的衛生管理;
(四)民航、鐵路、交通部門負責機場、港口、碼頭、車站和公共****、交通的衛生管理;
(五)旅遊、園林、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星級賓館、旅遊景區(點)的衛生管理;
(六)工商、商貿部門分別負責集貿市場和商業飲食業的衛生管理;
(七)環保部門負責環境汙染的防治,對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管理;
(八)教育部門負責學校衛生管理工作,督促各類學校開設健康教育課;
(九)農業、水利部門和愛衛辦負責農村改水改廁和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十)文化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和有關旅遊景點(區)的衛生管理工作;
(十壹)宣傳、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搞好愛國衛生宣傳、監督和衛生知識普及工作;
(十二)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在愛國衛生管理工作中妨礙公務的行為;
(十三)其他各成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壹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市衛生城市標準,制定創建規劃,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和綜合衛生水平,按期達到衛生城市的目標。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村鎮建設規劃,組織開展以農村飲水衛生整治、衛生廁所建設、環境衛生整治為重點的衛生鄉鎮、衛生村建設。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搞好規定範圍內的室內衛生和室外衛生,愛護市容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1)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和各種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2)亂倒垃圾、建築垃圾、汙水、糞便等。
(三)在市區飼養家畜、家禽;
(四)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進入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所在地城區的集貿市場、商場(店)、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展覽館、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候車廳、候車室等室內公共****。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生物制品廠、屠宰場等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周末衛生日、愛國衛生月和愛衛會組織的其他活動。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要求,開展滅鼠、滅蠅、滅蚊、滅蟑螂活動,消除其孳生的環境條件。
第十七條
城市房屋拆遷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進行滅鼠、滅蠅、滅蚊、滅蟑螂工作。
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清除施工現場的鼠、蠅、蚊、蟑螂孳生環境條件,開展滅鼠活動。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滅鼠、滅蠅、滅蚊、滅蟑螂有償服務專業組織或者個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愛衛辦備案。
第十九條
工商、藥監、衛生、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管理滅鼠藥械和滅病媒生物藥械。
禁止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劇毒急性鼠藥。
第二十條
各級衛計委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下列公共****:
(壹)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病房區;
(二)托兒所、幼兒園、少年宮;
(三)學校的教室、實驗室等教學活動場所;
(四)公共****、公共****交通工具的電梯間。
除指定的吸煙區外,禁止在下列公共****:
(壹)單位的會議室、室內體育場(館)的觀眾區和比賽區;
(二)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館;
(三)商場(店)、書店、展覽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檔案閱覽室、陳列館(室);
(四)郵政、電信和金融證券機構、涉外營業場所;
(五)飛機、火車、輪船和旅客候車室、售票廳。
第二十壹條
禁煙公共****ing,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禁煙管理制度,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
個人有權要求禁煙公共****ing 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第二十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門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衛生監督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承擔愛國衛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進行指導和監督時,應當主動亮證。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市、區縣(自治縣、市)愛衛辦應當及時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愛衛會通過督促、檢查、評比等活動,督促各地區、各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給予其他形式的表彰和獎勵。
已被授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條件的,由授予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
愛國衛生未達標的單位,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自治縣、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不開展消殺、防範活動的,由市、區縣(自治縣、市)愛衛會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愛衛會辦公室指定專業機構代為進行撲滅或者預防,所需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區吸煙的,由所在地衛計委辦公室或者有關職能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
違反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未在禁煙區設置明顯禁煙標誌的,由當地愛衛會辦公室對有關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壹百元以下罰款。
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入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所在地城區的集貿市場、商場(店)、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展覽館、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園、候車廳、候機室等室內公共****、由有關公共****,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壹百元以下罰款。百元以下的罰款。
犬、貓等寵物在公共****,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飼養人及時清除,並處五十元以上壹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有關部門不予處理的,市、區縣(自治縣、市)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處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愛衛會成員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愛衛會提請監察機關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愛衛會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市容環境衛生,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和各種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不得亂倒垃圾、建築渣土、汙水、糞便等。
(3)不準將汙水排入街道,不準將汙物傾倒在街道上;
(4)不準不潔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5)不準占用道路在非指定地點設置洗車點、修車點或洗車、修車;
(6)不準在公共***場所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內設置洗車點;
(6)不準在公共***場所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內設置洗車點。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內焚燒樹葉、垃圾;
(七)不準在城市城市道路和公共****,使用燃煤爐竈;
(八)不準運輸散裝物、流體,機動車輛裝載或者沿途拋灑、遺撒;
(九)不準在城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
(十)不準損壞、盜竊、擅自移動環境衛生設施,影響環境衛生設施使用。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的,由市和區、縣(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建制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違法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和經營者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