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人為壹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壹個人,而且只能是壹個自然人。此處所稱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如前所述,獨資企業享有名稱權和商號權。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的名稱應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壹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這是個人獨資企業存續與經營的基本物質條件,必備不可;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關於從業人員的人數,法律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企業視情況而定。
責任有限公司註冊要求:
1、通常情況下,法定股東數須是50人以下,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和職權及議事的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項與清算辦法、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在上海註冊公司需要的條件,投資人為壹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壹個人,而且只能是壹個自然人。此處所稱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