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法典》來解釋,商家承諾購物送贈品實質上是壹種要約行為,只要做出承諾,該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贈送物品就成為買賣合同中的壹項條款,商家就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送的商品,並為贈品的瑕疵承擔完全責任。
贈品也是商品,因此商家不僅應當按照約定給付贈品,同時要保證贈品的質量。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在“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表述中並沒有排除包含贈品,消費者因購買商品獲得贈品,消費者就與商家形成壹種消費關系,如贈品有質量問題,商家應對其實行“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新草案)
對眾多消費者關註問題都有所規定。在賠償環節上,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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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新規出臺後,‘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近日,在審結了壹起食品藥品糾紛典型案例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這樣表示。
去年,消費者在長沙某超市購買了“蜂膠片”3盒,花費353.97元,事後發現該產品包裝上沒有標註執行標準、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生產廠商的信息等內容。“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進行銷售,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石先生說,他雖然並未因該產品受到損害,但還是向超市提出退壹賠十要求,遭到對方拒絕,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超市違反關於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規定,故對石先生提出的退壹賠十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法判決超市方賠償消費者10倍賠償金353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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