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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醫科的香港法醫學體系

19世紀中葉,英國租借統治香港,香港實行驗屍官制度。英國的“驗屍官”制度產生於1194年的英格蘭。驗屍官的主要職責是調查非正常死亡或其他可疑死亡中死者的身份、死因和死亡時間。驗屍官必須是至少工作了五年的律師或醫生。驗屍官可以通過詢問和調查來確定嫌疑人的身份,並將其移交給正式法庭進行審判。香港死因裁判官制度下的法醫制度有以下特點:

壹個是驗屍官和死因裁判庭。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死因裁判官是特別死因裁判法庭的首長。在香港,死因裁判官負責找出死因及相關事件。死因裁判庭負責審理各種非正常死亡案件,如不明原因死亡、事故或傷害死亡、官方機構羈押期間死亡(如監獄或拘留所死亡)。

二是責任人報告制度。根據香港法例,有報告義務的負責人如知道在指明的特定情況下有須報告的死亡個案,該負責人須在知道該死亡個案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報告該死亡個案。除非另有規定,任何人未能履行委托給他的職責,即屬犯罪。而且這裏的報案責任人不是死者家屬,而是死亡責任人。

第三是死因裁判程序。非正常死亡案件發生後,隨著負有報告義務的責任人的報告,死亡原因判定程序開始。在向驗屍官報告的同時,屍體將被送往醫院或公共太平間,病理學家將進行以下程序:首先對屍體進行外部檢查。如果可以確定死因,向驗屍官提交報告和檢驗結果,建議不需要屍檢,要求下令土葬或火化;如不能確定死因,則須發出驗屍令,向死因裁判官簡述所有情況,例如臨床癥狀的背景。死因裁判官在審慎考慮病理學家的報告後,根據情況發出以下其中壹項命令:屍體解剖令、批準豁免屍體解剖令、埋葬令及火化令。如果驗屍官無法確定死因或其他原因,他將下令進行屍檢,然後研究病理學家提交的屍檢報告,以考慮是否有必要進行調查。如果死因裁判官決定調查壹宗須呈報的死亡個案,警方會進行調查,然後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調查報告。

第四是死亡勘驗制度。香港法律規定,每當出現猝死、意外死亡、暴力死亡、可疑情況下死亡,且屍體在香港被發現或被帶入香港,死因裁判官可在有5人陪審團參與或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死因研訊。與此同時,該法規定,如果有人在官方機構羈押期間死亡,或應律政司司長的要求死亡,必須進行死因調查。死因研訊程序為:死因裁判官展開死因研訊,傳召證人出庭作證,並由死因裁判庭主任或政府律師、陪審團、死者家屬、其他利害關系人及死因裁判官訊問,然後死因裁判官總結案情。最後,驗屍官或陪審團宣讀裁決。如果在死因研訊中發現死亡事件涉及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殺嬰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死因裁判官會暫停死因研訊,並將事件轉交律政司司長處理,即事件會導致刑事訴訟。

第五是死者家屬的權利。在審理不明原因死亡案件的整個過程中,死者家屬可以提出異議。如妳不滿意死因裁判官不進行研訊的決定,妳可以利害關系人的身分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展開研訊。如果查詢已完成,您還可以請求對同壹案例進行新的查詢。19世紀中葉,香港實行死因裁判官制度。香港的法醫鑒定由衛生署法醫部統壹管理。這是壹個獨立於司法和執法層面的技術專家機構。根據法律規定,所有死亡都必須向驗屍官報告,驗屍官將決定警察部門是否調查死者的死因,以及是否需要進行屍檢。目前,大部分法醫檢驗由衛生部法醫處進行,少數案件由學院或醫院的病理科進行。

香港衛生署法醫部由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三個認可機構組成,總部設在九龍。目前員工70人,其中具有法醫專業知識的法醫病理學家17人,技術人員31人,秘書7人,後勤等人員15人。主要工作是:1,屍體檢驗;2.臨床法醫檢查;3.警察咨詢;出庭作證。

法醫病理師的資格是從醫學院畢業後,經過六年的法醫病理學培訓,並通過考試獲得的。

現任首席法醫病理學是侯剛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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