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機動車停放堅持社會***治、***享利用、嚴格執法的原則,鼓勵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停放效率,有序推進停放服務、管理和執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全市機動車停放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規範和完善機動車停放收費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機動車停放行為的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和組織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開展機動車停放自治和住宅區機動車停放資源管理與利用。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放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機動車停放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動車停放設施專項規劃和配建標準,報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違反規劃將公***停放設施改作他用。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停放設施據為專用。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每違法停車泊位三百元罰款。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建築、商業街區、居民住宅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機動車停放設施專項規劃和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包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在內的停放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鼓勵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機動車停放設施。第七條 下列建築未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機動車停放設施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補建:
(壹)公***交通與自用機動車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學校、會展場所、旅遊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場所;
(三)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
(四)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第八條 公***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規範:
(壹)設置停車場標示牌;
(二)設置交通標誌,劃定交通標線和泊位標線,對停車泊位實施編號管理;
(三)在停車泊位內安裝車輪定位器;
(四)室內停車場應當配備通風、照明、排水、通訊、消防、安全監控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五)設置並標明殘疾人專用的無障礙停車泊位並配備無障礙設施;
(六)配建、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並保證安全用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設置規範。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危險化學品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
鼓勵企業自建危險化學品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並向社會開放,可以實行有償使用。第十條 待建土地、空閑地、邊角空地等場所閑置的,可以用於建設機動車臨時停放場所。臨時停放場所的建設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第十壹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大型活動舉辦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的機動車疏導方案,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臨時停放區域,並明確停放時段,限時停放。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置、維護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確定允許停放的時段,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壹)市區主幹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消防車通道、人行道、盲道和大型公***建築附近的疏散通道;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點和不宜設置的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