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單位受賄罪的規定
刑法第393條
單位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所得非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第三百九十條犯受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建法釋字[1999]2號)
(8)單位受賄案件(第393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嚴重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為非法利益行賄;
(二)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受賄所得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受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或者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有四種具體情形的,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受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這些情節是:向三人以上行賄;利用非法所得進行賄賂;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以及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同時,解釋規定,行賄人在檢察機關立案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檢察機關破獲相關行賄案件的,則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行賄人在檢察機關立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此時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避免了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但是,如果行賄人曾經有過下列情形之壹,那麽壹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它們是:
向三人以上行賄;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