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2019《天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施辦法》

2019《天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施辦法》

天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施辦法

(2004年5月8日,2004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

天政發[2004]62號文件於2004年6月1日下發,有效期至2018年6月+2065 438+0年2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管理,積極推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天水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批復》、《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及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規劃、綠化、市政、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含風景名勝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第四條執法局授權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不得由其他相關部門行使。否則,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執法局是同級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它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查處違法行為,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市執法局以執法監督為主,對兩區執法局的工作有監督考核權,對重大、緊急工作有指揮調度權,對重大行政案件有檢查處罰權。兩個區執法局在業務上接受市局領導,人、財、物由區裏統壹管理。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市區雙方提名,市審批,區任免”的原則配備。

區執法局設立壹個執法大隊和若幹個執法中隊,以區執法局的名義行使執法權。

第六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必須堅持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則,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教育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和現場調查;

(二)查閱、閱讀或者復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三)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獲取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物品、建築物和設施;

(五)實施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市、區執法局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由財政全額撥付。收費和罰沒收入不得作為資金來源。

第九條建設、規劃、公安、工商、市政、環保、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執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條執法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政治工作素質,主動接受上級機關、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等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對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行政處罰

第十壹條在公共* * *場所有下列第壹項、第二項、第七項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可處50元至200元罰款。

(a)隨地吐痰和小便(家畜、家禽和寵物隨地小便將受到處罰);

(二)亂扔果皮、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傾倒垃圾、汙水、糞便,隨意拋棄動物屍體;

(四)在市場外擺攤設點;

(五)亂扔廢棄電池、廢棄電器和其他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六)攜帶寵物進入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公園、廣場、公共汽車等公共場所;

(七)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二條在市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的,責令處理或者予以沒收。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至200元罰款。

(壹)在沿街建築物的陽臺、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和墻體周圍懸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二)在臨街建築墻體上安裝空調器、遮陽傘,未能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的;

(三)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上晾曬衣物或者懸掛物品。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舊物資收購的經營者未采取措施,造成汙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

(二)臨街的商業、餐飲等行業的經營者走出門、窗到店外經營或亂掛物品。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及時疏通、清理廁所、化糞池的排泄物,造成汙水外溢,影響環境衛生的;

(二)未將清洗後的糞便密閉運輸或者傾倒在指定的處置場所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清洗修理機動車輛、從事制造、屠宰、食品加工等職業經營的;

(二)雖經批準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的;

(三)擅自在臨街建築陽臺、陽臺和窗外延伸裝飾,占用城市公共空間;

(四)未經批準或雖經批準但未按規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舉辦社會、文化、商業宣傳活動和組織臨時集市、早市、夜市,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所有者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改正,並可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交通、電信、郵政、電力、市政、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未經批準,或者破舊、汙損、丟失而未及時維修和收購的;

(二)臨街建築外觀破損、顏色裸露。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擅自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在公共場所設置戶外廣告和標語,或者不按照統壹規劃和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的;

(二)戶外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公共信息欄、燈箱、標語牌、路標、名牌、畫廊、櫥窗及各類牌匾不整潔、不美觀,未及時修復、粉刷或拆除的;

(三)擅自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噴塗、張貼宣傳品和廣告。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未按照操作規範和環境衛生標準的要求定期清掃道路等公共場所和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拒絕日常清掃保潔的;

(二)餐廚垃圾未按規定收集、處置或者直接倒入下水道的;

(三)集貿市場管理單位未能保持場地和周圍環境整潔,並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壹)設置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

(二)改變和妨礙規劃部門批準的環境衛生設施;

(三)在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中,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實際需要建設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等環境衛生設施的;

(四)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後,未經主管部門驗收的;

(五)沿街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欄、柵欄、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的;

(六)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未及時清除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或者揚塵飛揚、汙水外溢的;

(七)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及時清理廢料、圍欄、臨時廁所、垃圾收集設施和其他臨時建設設施的;

(八)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築,以及旅遊景點等人員聚集和集散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的;

(九)未經批準拆除、移動、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

(十)雖經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但未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進行改建或建設的;

(十壹)隨意傾倒建築垃圾、渣土及其他因施工和拆除建築物產生的廢棄物;

(十二)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流體和散裝貨物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或者雖采取措施仍造成泄漏、遺撒、飛揚的;

(十三)車容明顯不潔,帶泥行駛,汙染路面的。

第二十壹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建設總造價5%-15%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挖沙取土、傾倒廢渣垃圾、填水面等改變地貌活動,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情節輕微的,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地貌;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非法占用道路、廣場、綠地、河堤、溢洪道、高壓供電走廊、微波通道和地下管線等。,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活動,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

第二十四條對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強制拆除。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至200元罰款,並賠償損失:

(壹)損壞城市花卉、草坪、樹木或者擅自修剪、砍伐樹木;擅自砍伐、移動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或者死亡的。

(二)損壞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衛、綠化、市政、雕塑、建築小品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雖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或者未及時清理現場,或者竣工後路面出現塌陷、鼓包、裂縫的;

(三)履帶車、鐵輪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4)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大於4公斤/平方厘米的燃氣管道、壓力大於10千伏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

(五)未及時填補或者修復位於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附屬設施的缺陷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設施的;

(七)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電桿等設施,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八)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第二十七條未采取防火防塵措施,在人口密集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的物質的,責令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擅自在市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責令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在城市焚燒稭稈、樹葉、垃圾等廢棄物,或者沿街燒烤食品的,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至200元罰款。

第三十壹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以下罰款:

(壹)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商業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過大音量,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二)在主要街區舉行婚喪嫁娶、開業、慶典等活動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其他產生偶發性強噪聲的活動;

(三)在主要街區或者居民區進行裝修等活動產生噪聲,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

第三十三條在沒有停車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給予口頭警告,責令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可以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非機動車在人行道上沒有停車點的地方停放的,可以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三章工作協調與配合

第三十五條建設、規劃、環保、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辦理下列行政審批手續時,應當在批準文件下達後抄送同級執法局:

(壹)建設部門批準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在城市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設置書報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置店招、燈等設施;

(二)建設、工商部門批準在市區設立臨時市場和攤點,並在道路兩側設置公共廣告欄;

(三)公安、建設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立的停車場(點);

(四)建設、公安部門批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五)綠化部門批準占用市區城市道路兩側和居住區綠地的;

(六)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抄送執法局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執法局和公安交通部門在轄區內行人和車輛管理方面的職責由街道劃分。

第三十七條執法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需要降低、吊銷資質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補辦相關證件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依法應當給予賠償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通知有關部門作出相關決定。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賠償或者恢復原狀的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執法局發現被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其他部門發現被查處的違法行為屬於執法局管轄時,應當移送執法局。

第三十九條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綜合執法、建設、規劃、綠化、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門參加,定期通報執法情況,協調解決執法中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執法程序和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對公民給予5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其中,依法給予20元罰款或者事後不當場收繳罰款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壹條前條規定以外的行政處罰,按照壹般程序辦理。適用壹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15日內決定;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期作出處罰決定的,經執法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二條執法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30000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甘肅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組織聽證。

第四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輕微,積極改正的,經教育可以不予處罰;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除行政處罰外,還可以扣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同壹違法行為同時處以兩次以上罰款的,可以按照較高的壹次處罰,但不得重復處罰。

第四十五條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使用統壹印制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二)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票據;

(3)作出處罰決定的(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告知被處罰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四)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資金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執法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以執法局的名義向當事人發出強制措施執行通知書,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實施查封、扣押時,應制作清單,註明財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整程度,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清單由執行單位和當事人各持壹份;

(三)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特殊情況下經執法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四)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賠償,保管費由被查封、扣押的人支付;

(五)被查封、扣押的物品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強制拆除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或者以工代料。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級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市、區執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作出後15日內報市、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四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潔,佩戴執法標誌;在調查或檢查時,不得少於2人,並應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條侮辱、毆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三)阻撓行政執法監督或者拒不執行行政監督決定的。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主要是根據省政府授權的範圍,對違反城市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規定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以上關於城市管理的規定,從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文件來看,應該是具有禁止性的。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責令改正,是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控告。

第五十六條市執法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規則,並負責相關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七條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6日起施行。本市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上一篇:如何使用馬鞭草精油
  • 下一篇:我國出口產品遭遇綠色壁壘的典型案例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