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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法律主觀性:

在中國,產品質量是企業發展和市場良性發展的關鍵,消費者是“公道自在人心”的。只有消費者滿意了,我們才能立足市場,推動市場,向更高的層次邁進。這也是我國產品質量法產生的原因。壹、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內容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二。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解讀該條是關於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的要求。(1)所謂產品包裝,是指在產品的運輸、儲存、銷售等流通過程中,為保護產品和促進銷售,按照壹定的技術方法,采用容器、材料和附件,並在包裝材料上貼上相關標簽的經營活動的總稱。所謂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或其特性和特征的各種表示法。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標誌、標記、數字、圖案等表達。產品標識由生產者提供,主要作用是展示產品的相關信息,幫助消費者了解產品質量,說明產品的正確使用和保養方法,引導消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擴大產品出口的需要,產品標識作為產品的壹個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如果產品標識的標示不當或帶有欺騙性,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和產品質量糾紛。這次修改這部法律,特別強調了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本條規定的生產者應當在產品標識上註明的內容,是生產者應當履行的義務。(二)根據不同產品的特點和要求,產品標識可以標註在產品上,也可以標註在產品包裝上。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符合以下要求: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所謂產品質量檢驗證書,是指生產者出具的證明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要求的證書。合格證書包括合格證書、合格印章和其他形式。合格證的項目內容由企業自行決定。合格證壹般註明檢驗員或其代號、檢驗、出廠日期等事項。壹些不方便戴佩證書的產品,可以用證書來鑒定。產品質量檢驗證書只能用於檢驗合格的產品,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出廠產品的檢驗壹般由生產自行設置的檢驗部門進行。不具備檢測能力和條件的企業可以委托社會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2.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用中文標明。所謂用中文標註,就是用漢字標註。根據需要,還可以附加中國民族文字。產品名稱是區分該產品與其他產品的文字語言標記。產品名稱壹般能反映產品的用途、特點、主要成分等最突出的特征。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是生產該產品的企業的名稱和稱號以及該企業主要生產經營場所所在的實際地址,是壹個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語言符號。企業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已經確定企業名稱和地址,產品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應當與企業營業執照載明的名稱和地址壹致。在這樣做的同時,企業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也遵守了誠信原則,這有助於消費者選擇和識別產品和來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要根據產品的特性和使用要求,標註產品標識。這是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要求。該條款是壹般條款,是生產者應當履行的義務。產品規格、等級、成分、含量等的標識。應根據不同產品的不同特性和不同的使用要求進行標識。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要求標明上述內容的,生產者應當予以標明。需要提前告知消費者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法律的上述規定必須遵守。比如食品,國家制定了食品標識強制性標準,生產者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產品標識義務。對於壹些可以分類規範的產品的標識,國家可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每類產品的標識要求。用於彩電、空調、冰箱等耐用消費品。,價格普遍較高,使用操作復雜。這些產品應標明產品的維護方法,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4.限時使用產品的標識要求。即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確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謂限定使用的產品,是指具有壹定使用壽命,並能在此期限內保證產品質量的產品。比如食品、藥品、農藥、化肥、水泥、化妝品、飲料等產品都要有壹定的使用壽命。所謂安全使用期,壹般是指保證產品質量的時期。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質期、儲存期、有效期和保鮮期。保質期是指在任何時候保持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是指產品的最長保質期,在此期間保證產品不會失效或變質。需要註意的是,產品的保質期和保質期是不壹樣的。在保質期結束時,產品的內在質量可能無法保持原來的質量。產品已超過保質期,壹般不適合繼續使用。有效期是指產品保持原有有效性和功能的期限。壹般超過有效期的產品,其功效和作用明顯降低或失去了原有的功效和作用。保鮮期是指保存產品的時期。過了保質期的產品還可以用,但是沒有保質期內的新鮮。對於限制使用的產品,有兩種標註方式:壹種是標註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兩者缺壹不可。還有壹種方法是只標註有效期,生產日期、保質期、保質期等標簽可以省略。需要強調的是,有使用時間限制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確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謂顯要位置,是指容易被人發現的明顯位置。所謂清晰,是指普通人能夠清晰辨認的程度。現實中,壹些生產者故意將上述日期標註在不易被發現的位置,或者故意標註得非常模糊,意圖繼續銷售已過期限的產品。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這次修法特別強調了這壹要求。5.涉及使用安全的標識要求。即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所謂警示標誌,是指用來表達特定含義,警告和提醒人們對某些不安全因素要密切關註和警惕的圖形。比如有專門對應的圖形標誌表示有毒、危險、易燃、易爆等含義。所謂中文警示說明,是指用來警告和提醒人們對不安全因素要高度重視和警惕的中文書面說明。中文警示說明也可以理解為用中文標註的註意事項。壹般標註在產品或產品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比如燃氣熱水器上標註“註意室內通風”的字樣。總之,在上述產品上標註中文警示說明和警示標誌,是為了保護使用過的產品不受損害,保護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3)產品標識的例外。即該條第二款規定“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這壹例外主要是由於該法調整的產品範圍較廣。壹些裸露的產品很難貼標簽,比如商店裏賣的面條、饅頭,散裝餅幹、日用品等未包裝的食品,所以法律沒有強制要求生產者給這些產品貼標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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