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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文件目錄

壹、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是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破除壹切制約創新的思想障礙和體制障礙,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和創造潛力,提高勞動、信息、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效率和效益,加強科技與經濟、創新成果與產業的對接, 具有現實生產力的創新項目,R&D人員的創新勞動與其利益和收益相結合,增強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的對接。

——堅持需求導向。緊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努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通道,努力破除科學家、科技人員、企業家、創業者創新的障礙,努力解決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的制約,使創新真正落實到創造新的增長點、創新成果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產業活動中。

——堅持人才第壹。要把人才作為創新的第壹資源,更加註重培養、使用和吸引各類人才,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優化配置,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更加註重強化激勵機制,給予科技人員更多的福利和精神鼓勵;更加註重發揮企業家和技術人才的創新作用,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

——堅持依法辦事。根據科技活動的特點,把握科學研究中探索和發現的規律,為科學家潛心研究、發明和技術突破創造良好的條件和寬松的環境;把握技術創新的市場規律,使市場成為優化創新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力軍,使知識產權制度成為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大力營造敢於探索、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和社會氛圍。

——堅持全面創新。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統籌推進科技體制和經濟社會領域改革,統籌推進科技、管理、品牌、組織、商業模式創新,統籌推進國防和民用技術融合創新,統籌推進引進來和走出去合作創新,實現科技創新、制度創新和開放創新有機統壹、協調發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適應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的制度環境和政策法律體系,為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資本、技術、知識自由流動,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協同創新,創新活力競相生成,創新成果得到充分保護,創新價值得到更多體現,創新資源配置效率大幅提升,創新人才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真正落地,從而打造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創業的新引擎, 構築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的新優勢,推動形成可持續發展新格局,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第二,創造壹個鼓勵創新的公平競爭環境

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基礎性作用,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加強競爭和產業政策對創新的引導,促進優勝劣汰,增強市場主體創新動力。

(壹)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研究降低侵權刑事責任門檻,調整損害賠償標準,探索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權利人的權利保護機制,合理劃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

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明確商業秘密和侵權的界定,研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探索建立訴前保護制度。研究商業模式等新形式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完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機制,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審合壹”,積極發揮知識產權法院作用,探索知識產權案件異地跨區域審判機制,打破侵權地方保護。

完善知識產權侵權調查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加強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制度,將侵權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B)打破限制創新的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

加快壟斷行業改革,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建立統壹透明、有序規範、鼓勵創新的市場環境。

切實加強反壟斷執法,及時發現和制止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拓寬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空間。

打破地方保護,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壹市場的規定和做法,糾正地方政府不正當補貼或利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探索實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3)完善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的準入管理。

改革行業準入制度,制定實施行業準入負面清單,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未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行業、領域和業務。

打破限制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發展的不合理準入壁壘。建立便捷高效的藥品、醫療器械等創新產品監管模式,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多渠道增加審評資源,優化流程,縮短周期,支持委托生產等新型組織模式發展。對新能源汽車、風電、光伏等領域實施定向準入政策。

完善對互聯網、金融、環保、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領域的監管,支持和鼓勵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發展。

(四)完善產業技術政策和管理體系。

改革產業監管體制,依法變事前審批為事中事後監管,形成有利於轉型升級、鼓勵創新的產業政策導向。

加強產業技術政策引導和監管,明確並逐步完善生產環節和市場準入的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質量安全指標及相關標準,形成統壹、權威、公開、透明的市場準入標準體系。完善技術標準體系,加強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加強產業技術政策和標準實施的過程監管。強化環保、質檢、工商、安監等部門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

(五)要素價格倒逼創新機制的形成。

利用市場主要決定要素價格的機制,促使企業從依靠過度消耗資源能源和低績效低成本競爭向依靠創新和實施差異化競爭轉變。

加快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大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推動環保費改稅。完善市場化的工業用地價格形成機制。完善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實現人工成本變化對經濟質量提高和效益提升的適應。

第三,建立市場導向的技術創新機制

充分發揮市場在技術研發方向、路徑選擇和各類創新資源配置中的導向作用,調整創新決策和組織方式,強化普惠性政策支持,推動企業真正成為技術創新決策、R&D投資、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六)擴大企業在國家創新決策中的話語權。

建立高層次、常態化的企業技術創新對話協商制度,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國家創新決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業參與國家技術創新規劃、計劃、政策和標準的研究制定,相關專家咨詢組中產業專家和企業家應占較大比例。

國家科技規劃要圍繞戰略需求,聚焦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關鍵領域。競爭性行業技術創新的研發方向、技術路線和要素配置方式應由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自主決定。

(七)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的產業技術創新機制。

市場導向明確的科技項目,由企業主導,政府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實施。鼓勵構建企業主導、產學研合作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更多采用財政補貼、間接投資等方式。,支持企業自主決策和先行投入,開展重大產業關鍵技術、裝備和標準的研發。

開展龍頭企業創新轉型試點,探索政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的新機制。

完善中小企業創新服務體系,加快創業孵化、知識產權服務、第三方檢測認證等機構專業化、市場化改革,壯大技術交易市場。

優化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布局,按照功能定位分類整合,構建開放互動的創新網絡,建立面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有效開放機制。探索企業主導、院校協作、多元投入、國防與民用技術融合、戰略領域成果共享的新模式,通過整合形成壹批產業創新中心。加大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基礎信息資源向社會開放力度。

(八)完善普惠性財稅政策支持。

堅持結構性減稅方向,逐步將國家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投入轉變為普惠性財稅政策。

統籌研究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完善企業R&D費用核算方法,調整目錄管理辦法,擴大加計扣除R&D費用優惠政策適用範圍。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重點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力度。

(九)完善優先使用創新產品的采購政策。

建立健全符合國際規則的支持創新產品和服務采購的政策體系,落實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政府采購相關措施,加大創新產品和服務采購力度。鼓勵采用首購、訂購等非招標采購方式,以及政府購買服務予以支持,推動創新產品研發和規模化應用。

研究完善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使用激勵政策,完善研究使用單位在產品創新、增值服務、示範應用等方面的激勵約束機制。

放寬民用企業和科研單位進入軍工科研生產維修采購範圍。

第四,強化金融創新功能

充分發揮金融創新對技術創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壯大風險投資和資本市場,提高信貸支持創新的靈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多種金融工具協同支持創新發展的良好局面。

(10)擴大風險投資規模。

研究制定天使投資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稅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研究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投資包括天使投資的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研究擴大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放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在試點的基礎上,將享受投資抵扣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範圍擴大至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

結合國有企業改革設立國有資本創業投資基金,完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激勵約束機制。按照市場化原則,研究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帶動社會資本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早中期創新型企業發展。

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法規,有效利用境外資本投資創新領域。研究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

(十壹)加強資本市場對技術創新的支持。

加快創業板改革,完善適合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制度安排,擴大服務實體經濟的覆蓋面,強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融資、並購和交易功能,規範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加強不同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

發揮滬深交易所股權質押融資機制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項目收益債券,籌集資金加大創新投入。

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探索發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業務。開展股權眾籌試點,積極探索和規範服務創新的互聯網金融發展。

(十二)拓寬技術創新間接融資渠道。

完善商業銀行相關法律。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的試點方式,實現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的投貸聯動。

政策性銀行將在相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指導下,加快業務範圍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加大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創新活動的信貸支持。

穩步發展民營銀行,建立相應的監管體系,支持面向中小企業創新需求的金融產品創新。

建立市場化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簡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流程。加快發展科技保險,推進專利保險試點。

第五,完善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

強化對知識和創新的尊重,充分體現智力勞動價值的分配導向,使科技人員在創新活動中獲得合理回報,通過成果應用體現創新價值,通過成果轉化創造財富。

(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

不斷總結試點經驗,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盡快將財政資金支持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對我國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進行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讓轉化收入全部返還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壹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

(十四)提高科研成果轉化收入的比例。

完善職務發明制度,推動修訂專利法、公司法等相關內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共享機制,提高重點團隊和主要發明人的受益比例。完善職務發明獎勵制度和糾紛仲裁及法律救濟制度。

修訂相關法律政策,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入在重要貢獻者和下屬單位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用於獎勵科研帶頭人、關鍵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者和團隊的收入比例可由目前的20%提高到不低於50%。

國有企事業單位給予完成職務發明、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獎勵,計入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十五)加大科研人員股權激勵力度。

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科研人員的創新積極性。

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中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放寬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對企業成立期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建立促進國有企業創新的激勵制度,對創新做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積極總結試點經驗,抓緊確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標準。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型科技企業的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激勵收入時,原則上應在五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研究進壹步鼓勵科研人員創新的政策。

第六,建立更高效的科研體系

發揮科學技術研究在創新驅動中的引領和支撐作用,遵循規律,強化激勵,合理分工,分類改革,提升高校和科研院所原始創新能力和轉制科研院所技術研發能力。

(十六)優化基礎研究支持方式。

切實加大基礎研究財政投入,完善穩定支持與競爭支持相協調的機制,加大穩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機構自主安排科研項目,擴大高校學術自主權和個人科研選題權。

改革基礎研究領域科研計劃管理模式,尊重科學規律,建立容納和支持“非知識”創新項目的制度。

改革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用人制度,優化工資結構,保障科研人員合理薪酬水平。完善內部分配機制,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成績者傾斜。

(十七)加大對科研工作的績效激勵。

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完善科研項目間接成本管理制度,強化績效激勵,合理補償項目承擔者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結合壹線科研人員的實際貢獻,公開、公平地安排績效支出,充分體現科研人員的創新價值。

(十八)改革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評價制度。

加強對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活動的分類評估。開展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同行評價,突出中長期目標導向,評價重點從研究成果數量向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踐貢獻轉移。

加強對公益性研究的國家目標和社會責任評估,定期組織對公益性研究機構的第三方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引導建立公益性研究機構依托國家資源服務行業創新機制。

(十九)深化科研院所改革。

堅持技術開發科研機構的企業化轉制方向。對承擔較多產業科研任務的轉制科研機構,可組建產業技術研發集團,對產業技術研究和市場運作活動進行分類管理和分類考核。

推進轉制科研院所以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市場化改革,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或整體上市等方式推進產業技術聯盟建設。

在明確定位和標準的基礎上,引導部分轉制科研院所基礎研究能力強的團隊回歸公益,參與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支持其繼續承擔國家任務。

(二十)建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制。

逐步實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下屬公司分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原則上不再新設企業,以許可方式加強科技成果對外擴散。

加強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管理,明確其技術轉移機構的功能定位,強化其在知識產權應用和運營中的權責。

建立健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統計和報告制度。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以外,在合理期限內不能轉化的,可以由國家依法強制實施。

七、創新培養、使用和吸引人才機制。

圍繞建設壹支規模宏大、具有創新精神、敢於冒險的創新型人才隊伍,按照創新規律培養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場規律讓人才自由流動,實現人盡其才。

(二十壹)構建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

開展啟發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學方法改革試點,弘揚科學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改革基礎教育培養模式,尊重個性發展,加強興趣愛好和創造性思維培養。

以人才培養為重點,著力提高本科教育質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應用技術型高校轉型,開展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試點,拓展校企合作育人方式方法。

分類改革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科教結合培養學位研究生新模式,擴大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比例,促進教學與實踐壹體化。

鼓勵高等學校開展學科國際評估,擴大交流合作,參照國際同類壹流學科,穩步推進高等學校國際化進程。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科研人才雙向流動機制。

完善科研人員薪酬和崗位管理制度,打破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合理流動。

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開展創新工作或創業,保留基本待遇。

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壹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試點中把企業工作經歷作為高校新工科教師的必備條件。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員企事業單位流動時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促進人才雙向自由流動。

(二十三)實施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吸引體系。

制定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意見,加快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規範和放寬技能人才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許可條件,探索建立技術移民制度。中國公民在創辦科技企業等創新活動中,與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享有同等待遇。

加快制定外國人在華工作條例,為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辦理工作許可提供便利,為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及其隨行家屬提供簽證和居留便利。取消符合壹定條件的外籍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來華工作的年齡限制。

圍繞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進首席科學家等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建立訪問學者制度。廣泛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從事創新研究。

穩步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逐步放寬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外方持股比例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國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走出去,與國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合作,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積極參與國際人才競爭與合作。

8.推動形成深度融合的開放創新局面。

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以更加積極的姿態融入全球創新網絡,以更加寬廣的胸懷吸納全球創新資源,以更加積極的戰略推動技術和標準輸出,在更高層次構建開放創新機制。

(二十四)鼓勵創新要素跨境流動。

對國際R&D合作項目所需外匯支付,由R&D單位先行承諾,商務、科技、稅務等部門事後並聯監管。

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進行分類管理,放寬臨時出國批次管理政策。

改革檢驗管理,對研發所需設備、樣品、樣本進行分類,采取重點審核、抽樣檢驗、免檢等方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審核效率。

(二十五)優化海外創新投資管理體系。

完善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合力支持國內技術、產品、標準、品牌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評估和風險預警機制。

研究由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發起設立境外創新投資基金,外匯儲備通過債權、股權等方式參與基金設立,更多更好地利用全球創新資源。

鼓勵上市公司在境外投資創新項目,改革投資信息披露制度,在有關部門確認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的前提下,根據中外企業商務談判進展情況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二十六)擴大科技對外開放計劃。

制定國家科技計劃對外開放管理辦法,按照平等開放、確保安全的原則,積極鼓勵和引導外資R&D機構參與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在基礎研究和全球重大問題領域,統籌考慮國家科研發展需求和戰略目標,研究啟動國際重大科學計劃和項目,吸引海外頂尖科學家和團隊參與。積極參與大型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引導外資R&D中心開展高附加值原創R&D活動,吸引國際知名科研機構在華聯合設立國際科技中心。

九、加強創新政策的統籌協調。

充分發揮政府在推動創新中的作用。改革科技管理體制,加強創新政策評估、監管和績效評價,形成責任明確、行動積極、協調有力、長效有效的創新治理體系。

(二十七)加強創新政策統籌。

加強科技、經濟、社會等領域政策、規劃和改革措施的統籌協調和有效銜接,加強國防和民用技術融合創新。充分發揮科技界和智庫在創新決策中的支撐作用。

建立創新政策協同審查機制,組織創新政策清理,及時廢止違反創新規律、阻礙新興產業和業態發展的政策條款,審查新制定的政策是否限制創新。

建立創新政策調研評估制度,廣泛聽取企業和公眾意見,定期跟蹤分析政策實施情況,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八)完善創新驅動評價體系。

改進和完善GDP核算方法,體現創新的經濟價值。研究建立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產業發展相結合的創新驅動發展評價指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完善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績效評價體系,提高技術創新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中的比重。對國有企業的R&D投入和產出進行分類,形成鼓勵創新、容忍失敗的考核機制。將創新驅動發展成效納入地方領導幹部考核範圍。

(二十九)改革科技管理體制。

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建立依托專業機構管理科研項目的機制。政府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而主要負責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布局、評估和監督。

建立開放統壹的國家科技管理平臺,完善科技宏觀決策機制,加強部門職能分工,統籌基礎研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等工作。

進壹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權和職能,建立責權統壹的協調聯動機制,提高行政效率。

(三十)推進綜合創新改革試驗。

遵循創新區域高度集中規律,在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授權開展知識產權、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動、國際合作、金融創新、激勵機制、市場準入等改革試驗,力爭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新突破,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實施。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任務來抓。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分解改革任務,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要加強創新文化的宣傳和輿論引導,宣傳改革經驗,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營造良好的創新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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