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審查的藥品廣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方可予以通過審查:
(壹)《廣告法》;
(二)《藥品管理法》;
(三)《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四)《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五)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其他規定。
縣(區)級和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後,應在10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提交的證明材料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審查廣告內容(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決定,符合規定的,出具《醫療廣告證明》。
對發布醫療廣告的要求
1.《醫療廣告證明》的有效期為壹年。變更廣告內容或有效期滿,必須重新辦理《醫療廣告證明》。
2.發布戶外醫療廣告,必須持《醫療廣告證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發布手續。
3.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醫療廣告,必須查驗《醫療廣告證明》,並按照核定的內容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未取得《醫療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或者代理。
對審查不合格的藥品廣告,應當作出不予核發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