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職工醫保門診報銷政策
根據2023年01月13日發布的《武漢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濟保障實施細則》,2023年2月1日起,武漢市正式實施職工醫保門診統籌,普通門診費用符合條件的也能報銷了。壹、報銷範圍
參保人員在定點壹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門診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累計超過普通門診統籌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設定門診統籌年度支付限額。二、報銷起付標準
普通門診統籌起付標準按年度設定,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累計計算。1、在職人員:起付標準為700元;
2、退休人員:起付標準為500元。
三、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的,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下列規定比例分別負擔:1、在壹級醫療機構(含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普通門診就醫的:在職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20%,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0%;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16%,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4%;
2、在二級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醫的:在職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40%,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32%,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8%;
3、在三級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醫的:在職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50%,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40%,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
註:參保人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和醫療服務診療項目目錄中的乙類項目的,個人先支付10%,余額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報銷限額
普通門診統籌年度支付限額為——1、在職人員:3500元;
2、退休人員:4000元。
註:支付限額在壹個自然年度內有效,不滾存、不累計,不能轉讓他人使用。五、相關說明
1、參保人員因其他情形在本市統籌範圍以外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個人先支付10%後,余額按照上述報銷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報銷限額執行。 2、在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安置、常駐異地、異地長期居住備案的參保人員,在安置地、常駐地、長期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按照上述報銷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報銷限額執行。 3、參保人員在異地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按照異地就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4、普通門診統籌費用與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統稱門診慢特病)統籌費用分別管理,分別計算。 5、普通門診統籌支付限額與住院、門診慢特病、納入“雙通道”管理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的年度支付限額分別計算,合並計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註:符合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納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不再另行繳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給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承擔醫療費用相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