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2)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3)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4)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5)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6)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
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7)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
二、申請材料申辦人提出擬辦企業籌建申請須提交以下資料:1)《藥品零售企業籌建申請表》;2)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4)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5)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確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代理人應當向受理窗口提交委托書。
6)企業必須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應真實情況,並對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辦人完成籌建後,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1)《藥品零售企業許可申請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交驗原件);3)房屋使用證明(產權證和租賃協議)復印件(交驗原件);4)經營場所和倉庫平面布局圖;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企業質量負責人還須遞交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考核的合格證書;6)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7)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確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代理人應當向受理窗口提交委托書。
8)企業必須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應真實情況,並對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辦理程序(壹)籌建程序1、受理(1)受理流程受理人員按照申請資料目錄和申請資料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
應對遞交資料人員身份進行核實確認。
遞交資料人員應為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並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接收申請人的有關申請材料,並發放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接收材料後,不能當場發出《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補正材料通知書》的,應當發放《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接收憑證》。
(2)收件憑證的送達受理人員將申請材料整理後,填寫《行政許可移送表》,簽字並註明日期,由移送人員於受理當日轉交職能處室審核人員,交接雙方須填寫《行政許可移送表》,簽字並註明日期,並將《受理通知書》壹同移送審核人員。
2、審核(1)職能處室審核人員進行材料審核按審核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有必要時可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意見。
(2)現場檢查由至少兩名檢查人員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人員通過檢查現場、調查詢問、查驗記錄等方式對申請企業實地情況與申報資料的相符性進行核實,作出核查意見和綜合評價。
核查意見應經企業法定代表人 或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加蓋公章。
(3)審核意見申請材料和企業現場檢查符合標準的,提出予以籌建的審核意見,填寫《行政許可審批流程表(壹)》(以下簡稱《審批流程表(壹)》),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壹並轉復審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提出不予許可的審核意見和理由,填寫《審批流程表(壹)》,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壹並轉復審人員。
聽取申請人、相關利害人意見。
經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核和現場勘察後發現,該許可申請直接涉及到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權利。
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後,應提前告知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的時間。
陳述、申辯及聽證均應有記錄。
3、審查與決定(1)職能處室處長復審職能處室負責人對經辦人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並提出準予或不準予籌建的結論(不準予需書面陳述不準予理由)。
(2)主管局長審定分管領導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及職能科室提出的審核結論後,依據有關規定,對職能科室提出的審核結論進行核準,並根據如下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審批決定。
經核準,認為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準予籌建的決定。
經核準,認為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陳述理由。
4、送達(1)打印決定文書經辦人員接到審批結論後,核發《準予籌建藥品零售企業通知書》或《藥品零售企業不予籌建通知書》。
《藥品零售企業不予籌建通知書》應陳述不予籌建的理由,並同時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2)送達受理臺在收到《準予籌建藥品零售企業通知書》或《藥品零售企業不予籌建通知書》當日,應通知申請人領取。
受理臺應對領取人身份進行核實確認。
領取人應為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並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代理人應同時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及權限。
領取時填寫《送達回執》,並經雙方簽字確認。
(二)許可程序1、受理(1)受理流程受理人員按照申請資料目錄和申請資料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
應對遞交資料人員身份進行核實確認。
遞交資料人員應為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並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接收申請人的有關申請材料,並發放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接收材料後,不能當場發出《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補正材料通知書》的,應當發放《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接收憑證》。
(2)收件憑證的送達受理人員將申請材料整理後,填寫《行政許可移送表》,簽字並註明日期,由移送人員於受理當日轉交職能處室審核人員,交接雙方須填寫《行政許可移送表》,簽字並註明日期,並將《受理通知書》壹同移送審核人員。
2、審核(1)職能處室審核人員進行材料審核按審核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有必要時可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意見。
(2)現場檢查由至少兩名檢查人員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人員通過檢查現場、調查詢問、查驗記錄等方式對申請企業實地情況與申報資料的相符性進行核實,作出核查意見和綜合評價並簽字。
核查意見應經企業法定代表或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加蓋公章。
(3)審核意見申請材料和企業現場檢查符合標準的,提出予以許可的審核意見,填寫《行政許可審批流程表(壹)》(以下簡稱《審批流程表(壹)》),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壹並轉復審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提出不予許可的審核意見和理由,填寫《審批流程表(壹)》,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壹並轉復審人員。
聽取申請人、相關利害人意見。
經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和現場勘察後發現,該許可申請直接涉及到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權利。
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後,應提前告知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的時間。
陳述、申辯及聽證均應有記錄。
3、審查與決定(1)職能處室處長復審職能科室負責人對經辦人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並提出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結論(不準予需書面陳述不準予理由)。
(2)主管局長審定分管領導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及職能科室提出的行政許可結論後,依據有關規定,對職能科室提出的行政許可審核結論進行核準,並根據如下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審批決定。
經核準,認為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經核準,認為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陳述理由。
4、證件制作與送達(1)打印決定文書經辦人員接到審批結論後,核發《準予藥品零售企業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藥品零售企業不予許可通知書》。
《藥品零售企業不予許可通知書》應陳述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同時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2)打印許可證自作出準予藥品零售企業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打印《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送達受理臺在收到《準予藥品零售企業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藥品零售企業不予許可通知書》及《藥品經營許可證》當日,應通知申請人領取。
受理臺應對領取人身份進行核實確認。
領取人應為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並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代理人應同時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及權限。
領取時填寫《送達回執》,並經雙方簽字確認。
四、辦理期限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自貿區內的企業15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
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自貿區內的企業1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五、 審批證件《藥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