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有關穩定市場物價、治理規範收費的各項規定,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經研究,決定廢止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廢止以下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
1.遼寧省物價局《關於對全國計量管理函授培訓收費標準的批復》(遼價費[1997]11號);
2.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關於工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和標準現行性確認收費標準的通知》(遼價發[1996]82號);
3.遼寧省物價局《關於鍋爐壓力容器電焊工及無損檢測人員培訓收費標準的批復》(遼價費字[1996]6號);
4.遼寧省物價局《關於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計算機攝像費標準的批復》(遼價費字[1999]6號);
5.遼寧省物價局《關於我省普通高校體育、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收取計算機攝像費標準的函》;
6.遼寧省物價局《關於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實行計算機攝像收費標準的函》(遼價費字[2000]27號);
7.遼寧省物價局 遼寧省財政廳《關於藝術人才轉讓費標準(試行)的通知》(遼價費字[1998]1號);
8.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物價局《關於對省音協器樂演奏考級收費標準的批復》(遼價函字[1994]15號);
9.遼寧省物價局《關於調整全省音樂考級收費標準的通知》(遼價費字[1999]36號);
10.遼寧省物價局《關於黨政機關行政管理專業證書班收費標準的通知》(遼價發[1994]82號);
11.遼寧省物價局 遼寧省財政廳《關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理論考試培訓收費標準的批復》(遼價函字[1995]16號);
12.遼寧省物價局《關於我省<國家公務員證>收費標準的批復》(遼價函[1995]16號);
13.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關於轉發和發布中央、省兩級管理的交通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遼價發[1993]31號);
14.遼寧省物價局《關於工程質量檢驗員培訓收費標準的批復》(遼價費字[1998]82號);
15.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關於審計事務所審計師執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價費字[1996]36號)。
16、遼寧省物價局《關於公安戶籍證件收費問題的函》(遼價函字(1994)7號)
17、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壹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遼價發(1994)62號)
18、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關於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證加急費標準的通知》(遼價發(1994)110號)
19、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的通知》(遼價發(1997)34號)
20、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瓦楞紙箱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復函》(遼價發(1992)124號)
21、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經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遼價發(1992)205號)
22、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煙草專賣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遼價發(1992)71號)
23、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新版槍支管理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遼價發(1998)53號)
24、遼寧省物價局《關於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培訓收費標準的批復》(遼價費字[1997]10號)
上述被廢止文件中的相關收費政策規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的,按此前文件規定的時限執行;此前沒有取消和停收的,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文件中轉發的國家文件,涉及國家管理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1部
二、取消、降低下列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1、取消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調整鍋爐等特種設備審查及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遼價發[2003]43號)文件中規定的有關電梯檢驗中登高收費的規定。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駐遼寧的國家級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特種檢驗收費的,其收費標準暫按我省現行收費標準執行。我省收費標準高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3212號)中有關收費標準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3、遼價發[2003]43號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換證復審培訓收費標準按現行規定的50%執行,特種設備(不含場內機動車)使用(註冊)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由現行規定的每證50元降低為每證30元;
4、降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下列16項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標準:
(1)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L-009-0167),測量範圍≤1000t/h的,由每臺3200元降低為2240元;測量範圍>1000t/h的,由每臺3740元降低為2620元;
(2)自動檢重稱(L-013-0171),測量範圍50kg以下的,由每臺2500元降低為2000元;測量範圍50kg以上的,由每臺3800元降低為2850元;
(3) 數字式電容耦合測試儀(D-022-0344),由每臺500元降低為350元;
(4)線路故障測試儀(D-023-0345),由每臺450元降低為315元;
(5)低頻相位計(W-033-0452),由每臺1470元降低為1030元;
(6)波導噪聲發生器(W-035-0454),由每臺810元降低為648元;
(7)漂移分析儀(W-081-0500),由每臺2120元降低為1484元;
(8)V5.x協議監測分析儀(W-083-0502),由每臺2520元降低為1765元;
(9)仿真耳(S-007-0574),由每臺980元降低為690元;
(10)雜音計(S-021-0588),由每臺1500元降低為1050元;
(11)鐳放射源(DL-001-0642),由每個1470元降低為1030元;
(12)射線標準輻射源(DL-003-0644),由每個1225元降低為860元;
(13)核子皮帶秤(DL-030-0671),由每臺1470元降低為1030元;
(14)射線料位計與料位開關(DL-032-0673),由每臺980元降低為700元;
(15)電離輻射厚度儀(DL-033-0674),由每臺980元降低為700元;
(16)鋼卷尺(C-025-0025),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遼價發[2008]121號)規定的每只70元降低為每只60元。
5.降低衛生部門的部分專業衛生學評價收費標準:
(1)公***場所、化妝品衛生學評價,收費標準由原總投資的3‰調整為:總投資 >2000元萬的,收費標準為總投資的1‰(未達到4萬元的可按4萬元計費);1000萬元<總投資 ≤2000萬元的,收費標準為總投資的2‰(未達到3萬元的可按3萬元計費);總投資≤1000萬元的,收費標準為總投資的3‰;
(2)生活飲用水、水源選址衛生設計評價,收費標準由原總投資的1‰,調整為每平方米0.5元;
(3)工業建設項目設計衛生預評價及竣工衛生評價,工程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的,收費標準由原工程項目總投資的1‰調整為工程總投資的0.8‰(未達到8萬元的可按8萬元計費); 2000萬元<工程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的,收費標準由原工程項目總投資的2‰調整為工程總投資的1.6‰(未達到4.8萬元的可按4.8萬元計費);200萬元<工程項目總投資≤2000萬元的,收費標準由原工程項目總投資的3‰調整為工程總投資的2.4‰(未達到8000元的可按8000元計費);工程項目總投資≤200萬元的,收費標準由原工程項目總投資的5‰調整為工程總投資的4‰(未達到400元的可按400元計費);
(4)放射衛生建設項目衛生學評價,收費標準由原項目總投資的1-5%,調整為項目總投資的1-3%;
(5)學校衛生設計、評價,收費標準由原總投資的0.1%,調整為每校1000元。
6、降低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繼續實行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收費的通知》(遼價發[2002]119號)規定的按建安工作量的1.5‰收取,降低為按建安工作量的1.2‰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