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保健食品再註冊管理,根據《關於進壹步明確保健食品再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現就有關事項進壹步明確如下:
壹、如果申請人的再註冊申請已被受理,在產品再註冊審評期間,原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繼續有效。自2013年9月1日起,保健食品再註冊受理通知書中增加了“產品再註冊審評期間,原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繼續有效”的內容。
之前已被受理的,申請人可以憑原受理通知書到原受理部門換取具有相應內容的受理通知書。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進壹步明確保健食品再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是在批準證書有效期內,申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再註冊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由所在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報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後,由所在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該產品的再註冊申請。
《進口產品批準證書》的申請人應當直接向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書面說明,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經審查同意後,方可受理該產品的再註冊申請。無客觀原因逾期或超過批準證書有效期的,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應當熟悉和掌握保健食品再註冊的規定,積極做好保健食品再註冊的準備工作,及時申請保健食品再註冊並提交規範、完整的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應在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後嚴格按照新批準證書的內容組織生產,以前的產品允許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五、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加快受理保健食品再註冊,抓緊現場核查,及時向技術審評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安排與保健食品再註冊相關的檢驗檢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