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治獸醫必須具有助理獸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獸醫專業中專學歷並從事獸醫診療工作五年以上;從事輔助治療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專業獸醫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有專門的畜禽診療場所、醫療器械消毒設施;
(三)有與診療活動相適應的醫療器械和藥品;
(四)具備汙物、畜禽糞便等無害化處理的條件。;
(五)診所距離畜禽交易場所1公裏。第八條申請開辦個體診所,應當持開業申請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畢業證書,經縣農牧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取得獸醫執業證,再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個體診所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第九條患有慢性傳染病或者其他不適宜從事畜禽治療的人員,不得設立個體診所。第十條個體診所申請停業、歇業或者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在15前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三章執業第十壹條個體診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醫療衛生管理制度,遵守醫學原理、獸醫使用規範和技術操作規程。第十二條個體診所應建立病歷和疾病檔案。病歷、病歷、處方等原始憑證應當保存3年以上。第十三條個體診所不得收治布魯氏菌病、狂犬病、馬傳染性貧血病、炭疽、馬癰以及國家規定的壹、二類畜禽傳染病中新發現的畜禽傳染病;發現上述患病畜禽或者疑似患病畜禽後,應當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站或者農牧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在發生畜禽傳染病或者疑似發生畜禽傳染病的地區,個體診所應當參與動物防疫檢疫機構組織的撲滅疫病工作。第十四條個體診所不得制造、使用或銷售假劣藥品。
禁止個體診所制造、銷售生物疫(菌)苗和從事獸藥批發銷售。
禁止個體診所出具動物防疫檢疫證明。第十五條個體診所從事輔助治療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和個體治療活動。第十六條個體診所發生的醫療事故,應當經縣級以上畜牧獸醫站咨詢鑒定;醫療事故造成畜禽死亡的,由個體診所負責賠償,賠償金額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裁決。第十七條個體診所刊登、播放、張貼醫療服務廣告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八條個體診所的牌匾、印章必須按照公安機關和農牧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刻制,並報公安機關備案。第四章獎勵與處罰第十九條對模範執行本辦法,遵守醫療執業職業道德,在診療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體診所,由縣農牧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十條個體診所違反本辦法的,由縣農牧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無證行醫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醫療器械及藥品,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降低經營條件的,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不改進的,吊銷獸醫執業許可證;
(三)違反醫學原理、獸藥使用規範或技術操作規程,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醫執業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個體診所治療畜禽傳染病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患病或者疑似患病畜禽不立即報告的,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吊銷獸醫執業許可證;
(五)自制、使用或銷售假劣藥品的,沒收藥品,並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六)個體診所制造、銷售生物疫(菌)苗,從事獸藥批發銷售或者出具動物防疫檢疫證明的,沒收其藥品,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個體診所輔助治療師從事處方或者個體治療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