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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張家港人身傷害賠償

第壹,醫療保險福利

(1)醫療費用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在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食物津貼,第4段

1,標準: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住宿和交通費用第4段

1,標準:本單位員工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

(2)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

(四)第六款康復費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5)輔助器具費第30條

1,標準:按國家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裝置。

(6)第31條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1)帶薪停工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7)31條生活護理費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占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統籌。

2.要求:(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2)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八)第三十六條工傷復發的費用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

二。殘疾保險福利

(1)傷殘津貼

1,標準:我壹級24個月的工資。

我二級22個月的工資。

我三年級20個月的工資。

我的4級工資18個月。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醫療。

(2)傷殘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撤銷崗位。

(3)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2)傷殘津貼

1,標準:壹級工資的90%;

二級工資的85%;

三級工資的80%;

四級工資的75%。

2.要求:(1)每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根據傷殘津貼繳納。

(3)傷殘津貼

1,標準:我五年級16個月的工資;我的工資14個月。

2.要求: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4)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者工資的70%;我6級工資的60%。

2.要求:(1)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二)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要求:經職工本人要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傷殘津貼

1,標準:我7級工資12個月;本人8級工資10個月;我9級8個月的工資;十級六個月工資。

2.要求: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8)殘疾津貼第43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的職工再次受傷,應當按照規定享受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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