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招標網中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內部監察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加強中心內部的監督制約,嚴肅各項工作紀律,促進正確履行職責,強化各項工作的落實,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的監察工作在中心黨組的領導下,由中心紀律檢查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監察工作的對象是中心各處室、單位以及中心全體工作人員。
第四條 監督工作的主要目的:
1.加強管理,查找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漏洞,提出合理化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2.查處失職瀆職行為,促使監察對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崗位職責,做到廉政勤政,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保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促進中心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五條 監察工作遵循的原則:
1.依法監察的原則。有章必循、違章必糾、執紀必嚴,激勵守法遵規行為。
2.實事求是的原則。註重調查研究、註重工作實績,註重事實證據。
3.協調統壹的原則。監察工作與管理工作相結合;認真履職與查補漏洞相結合;完善制度建設與強化落實執行相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與業務建設相結合;註重教育與實施獎懲相結合。
第六條 中心監察工作實行工作責任制。中心黨組書記、主任為中心監察工作第壹責任人,中心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承擔中心監察工作的主體責任,中心各分管領導按照分工對所分管的處室、單位承擔領導責任,中心各處室、單位負責人為本處室、單位的第壹責任人。
第七條 中心監察日常工作由中心紀律檢查組具體承辦,其他處室、單位配合。
第八條 負責監察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監察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掌握相關管理制度,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公正廉明。
第九條 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
1.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心黨組相關決定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對監察對象貫徹落實中心年度工作計劃、目標責任工作任務和中心安排部署的重點工作的推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監察對象履行工作職責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加大對業務執行重點處室、單位和工作崗位的監察力度;
5.對監察對象黨風廉政建設、效能建設工作落實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對監察對象工作作風改進情況,重點是對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負責調查處理上級轉辦、舉報和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8.負責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或建議;
9.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監察工作的工作權限
1.召集、列席被監督檢查處室、單位與監察項目有關的會議;
2.要求被檢查的處室、單位及工作人員提交與監察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合同、賬目及其他相關的文件,對監察項目的相關情況做出解釋和說明;
3.查閱、復制、摘抄與監察項目、資料,核實監察項目的有關情況;
4.向監察對象提出改進工作、加強管理的建議或做出相應決定;
5.報經批準,責令有關處室、單位或工作人員停止有關損害職工利益和合法權益的行為;
6.建議相關部門暫停涉嫌嚴重違法違規違紀人員的工作或職務;
7.建議對有關處室、單位和工作人員實行獎懲;
8.國家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壹條 監察工作的主要方式:
1.針對管理活動的重點難點、管理的風險因素和幹部職工反映的熱點問題等,開展單項或者綜合事項的紀律監察;
2.針對政府采購業務活動的全過程或重點環節,開展事前、事中、事後或全過程的紀律監察。
第十二條 監察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確定紀律監察項目、實施準備、組織實施、擬定監察報告、做出監察處理、跟蹤落實、總結評審和歸檔立卷等。
第十三條 監察項目的確定:
(壹)上級統壹組織的監察項目;
(二)中心指定的監察項目;
(三)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情況、群眾反映的問題及領導交辦的任務,報中心黨組批準的監察項目。
第十四條 監察項目的組織實施
1.向被監督檢查對象通報實施監察的目的、要求和相關事宜;
2.聽取被檢查的對象就監察事項的有關情況匯報;
3.依據監察項目實施方案規定的方法和步驟對有關事宜進行檢查;
4.查閱有關賬目、會議記錄、合同、文件及相關規定,整理收集與監察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和事實陳述;
5.運用實際調查、資料分析、目標考核、效益審計、因果分析等方法,檢查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正確性,發現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
6.向被檢查的負責人及其被檢查本人通報檢查情況,聽取其意見,並予以確認;
7.會同相關部門對發現的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進行分析,並查找其 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監察建議或決定的意見。
第十五條 擬定監察項目報告。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草擬監察項目報告,並報中心黨組。監察項目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監察依據、檢查過程、發現的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監察建議或決定意見等。
第十六條 對監察中發現的需要追究相關責任的,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中心黨組審定;經中心黨組批準後,下達監察建議或者監察決定;對涉及中心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問題,移送相關部門或單位。
第十七條 對監察建議或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整改意見的落實。
第十八條 已完成的監察項目資料按項整理並立卷歸檔。
第十九條 在監察工作中,對查明的尚不構成做出紀律處分的行為偏差事實,報中心領導審批後,下達書面整改監察建議。
第二十條 在紀律監察工作中,對查明的尚未涉嫌犯罪的違規違紀事實,報經中心黨組或中心主任辦公會審定後,做出監察處分決定。
第二十壹條 監察建議或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被檢查的處室、單位,被檢查的處室、單位應當在收到監察建議或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制定詳細的整改意見、認真進行整改並將結果書面上報。
第二十二條 對監察決定有異議的,被檢查人以及所在處室單位可以在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審;復審應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 監察處理工作要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監察的結果要作為考核、使用和提拔幹部的壹項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在監察工作中,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部門及人員實行層層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的處室、單位或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由中心紀監組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主管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以示警告;對造成重大影響的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對違反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中心綜合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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