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就尿素碳14膠囊用於幽門螺桿菌診斷的安全性問題召開了專家審查會,與會專家基本都是有關行業的院士。在嚴謹、科學、權威的專家論證基礎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辦公廳環辦函[2002]143號文件,批準用於幽門螺桿菌感染診斷的尿素碳14膠囊豁免放射性管理,文件明確指出:C-14尿素膠囊用於幽門螺桿菌感染體內診斷,對環境、患者和醫生都是安全的,無須采取任何輻射防護措施,診斷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可作為普通廢物處理。
由於國家環保總局已經對碳14使用的安全性做出了明確結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3年發布的199號關於開展換發《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工作的通知的附件“核發《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驗收標準”第六條附則中明確規定:用於幽門螺桿菌診斷的尿素碳14呼氣試驗藥盒暫不核發《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2011年,在國家食藥總局給廣東省食藥局“關於尿素碳[14C]呼氣試驗藥盒有關管理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安函[2011]474號)中再次明確規定:使用尿素碳14呼氣試驗藥盒用於診斷幽門螺桿菌感染的醫療機構無需持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
綜上所述,用於診斷幽門螺桿菌感染的尿素碳14膠囊於2002年豁免了放射性管理,從豁免批準之日起,以《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為依據的1999年219號通知就失去了針對碳14呼氣試驗的管理基礎。按現行法律法規要求,所有醫療機構(包括從事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均可以使用尿素碳14膠囊進行幽門螺桿菌感染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