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10]75號)規定:“三、第三款是對“特許權使用費”壹語的定義,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使用或有權使用有關權利所支付的款項
特許權使用費首先應與使用或有權使用以下權利有關:構成權利和財產的各種形式的文學和藝術,有關工業、商業和科學實驗的文字和信息中確定的知識產權,不論這些權利是否已經或必須在規定的部門註冊登記。還應註意,這壹定義既包括了在有許可的情況下支付的款項,也包括因侵權支付的賠償款。
2、設備租金
特許權使用費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取得的所得,即設備租金。但不包括設備所有權最終轉移給用戶的有關融資租賃協議涉及的支付款項中被認定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適用協定不動產所得的規定。
3、使用或有權使用專用技術所支付的款項
特許權使用費還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專用技術取得的所得。壹般是指進行某項產品的生產或工序復制所必需的、未曾公開的、具有專有技術性質的信息或資料。與專有技術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壹般涉及技術許可方同意將其未公開的技術許可給另壹方,使另壹方能自由使用,技術許可方通常不親自參與技術受讓方對被許可技術的具體應用,並且不保證實施的結果。被許可的技術通常已經存在,但也包括應技術受讓方的需求而研發後許可使用,並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術。例如,根據中國某制藥公司的需求,美國某公司專門研發出壹種新藥品,美方將該藥品配方許可給中國公司用於新藥品生產,合同規定美方保留對該藥品配方的所有權,中方僅有使用權,並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美國公司同意不得將該藥品配方提供給他人使用。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公司為取得該藥品配方使用權所支付的款項屬於特許權使用費。......”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法律、會計、醫學等領域),建議您詳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應答時間:2021-11-1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