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
納入基本醫保給付範圍內的甲類和乙類藥品都可以進行報銷。
2、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報銷
基本醫保支付項目的診療項目範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來確定。如果屬於基本醫保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目錄內的,可以先由參保人進行自付,在按照基本醫保的規定進行支付。
3、基本醫療服務設施報銷
基本醫保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的報銷涵蓋了參保人員在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須生活服務設施,其中包括了門急診留觀床位費和住院床位費。而對於壹些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護工費、陪護費,基本醫保基金是不可以進行報銷的。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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